开封市中州锚具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203民初209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封市中州锚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胜,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699534723。法定代表人:张喜胜。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8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97660J。法定代表人:尹陆海。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三灵快速通道工程TJ-3标项目部。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洛栾高速洛嵩段LSTJ2标项目部。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揭惠高速公路A1标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中州锚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三灵快速通道工程TJ-3标项目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洛栾高速洛嵩段LSTJ2标项目部、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揭惠高速公路A1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中州锚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三灵快速通道工程TJ-3标项目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洛栾高速洛嵩段LSTJ2标项目部、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揭惠高速公路A1标项目部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三灵快速通道工程TJ-3标项目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洛栾高速洛嵩段LSTJ2标项目部、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揭惠高速公路A1标项目部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马清河审判员邓娜审判员陆春彦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俊甲
判决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