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辛波
联系方式:010-89126700
注册时间:2012-03-13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8层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脑动画设计;批发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摄影扩印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机械设备;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因特间时尚服饰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73民初1838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尚科公司)与被告广州因特间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因特间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东尚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娜,被告因特间公司指定管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京东尚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因特间公司支付京东尚科公司合同款167112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4日,双方签订《因特间公司智能供应链系统技术服务合同》(简称涉案合同),合同约定京东尚科公司为因特间公司的智能供应链系统及数据分析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总额为2761040元。涉案合同签订后,京东尚科公司依约向因特间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合同附件内容功能均已实现,其中价值供应链实施服务中的门店管理系统基础服务系统于2018年10月26日上线运行,门店智能补货系统于2019年4月17日上线运行,但至今因特间公司仅支付第一笔和第二笔合计1089920元的款项,剩余款项未支付。2019年5月中旬之后,京东尚科公司无法联系到因特间公司的工作人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京东尚科公司诉至法院。 因特间公司辩称,因特间公司已经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破申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广州紫驰服装有限公司对因特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清算期间,因特间公司的原工作人员已无法找到。对于双方签订合同及履行情况无法进行核实,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4日,委托方因特间公司(甲方)与受托方京东尚科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涉案合同约定了如下主要内容:项目名称为因特间公司智能供应链系统项目。项目总价格不超过2761040元。费用组成:价值供应链软件实施费用2724800元,系统升级运维费用第一年免费,第二年开始每年按照项目一期报价表收取;智能客服机器人软件实施费用36240元。合同价款明细详见附件一《因特间公司智能供应链系统项目一期报价表》。5.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提交工作成果。乙方负责的工作成果涉及的技术方案、实施计划、用户手册、操作手册、培训资料需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甲方。乙方为甲方定制开发的因特间公司智能供应链系统归甲方独占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系统部分或全部提供给第三方。甲方授权邮件为huangneng@clorismeet.com。7.合同支付。乙方完成“工作说明书”阶段工作并通过甲方阶段评审,甲方在收到乙方等额发票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5%,即408720元,作为项目第一次付款。乙方完成“系统实现”阶段工作并通过甲方阶段评审,甲方在收到乙方等额发票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5%,即681200元,作为项目第二次付款。乙方完成“系统上线”阶段工作并通过甲方阶段评审,甲方在收到乙方等额发票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5%,即681200元,作为项目第三次付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甲方在收到乙方等额发票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即817440元,作为项目第四次付款。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等额收据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即136240元,作为项目质保期付款。智能客服机器人软件实施费自系统上线使用,甲方在收到乙方等额收据15日内,向乙方支付36240元,作为软件实施费用付款。乙方交付成果后,系统上线试运行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应积极安排验收,具体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双方另行约定。甲方在乙方提出申请一个月内不进行验收、未完成验收也未提出异议或不签署验收结果的,视为验收合格。此外,涉案合同亦对双方其他相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因特间公司向京东尚科公司支付合同款共计1089920元。 2018年9月3日,因特间公司向京东尚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载明:因我司工作需要,现请把京东用户×××公司最高权限系统管理员,进行业务管理等等,谢谢。 2018年10月26日,京东尚科公司向因特间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载明:各位尊敬的领导、同事,大家好,广州因特间&京东价值供应链项目日报如下,请各位查阅:项目整体情况:随着10月25日晚-10月26日凌晨三点,最后一批581家门店库存初始化的结束,至此广州因特间&京东价值供应链系统,全国1860家门店推广项目上线完成。明天项目组成员、IT同时、区域督导、商品同事,对最后一批上线门店提出的大量问题进行答疑,保证上线门店的系统运作情况;后续,京东项目组会持续优化项目系统,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更智能便利的系统,降本增效、创造价值,最后,衷心的感谢广州因特间的领导、京东价值供应链领导及双方项目组成员们对于项目的大力支持,十分感谢各位。 2019年4月17日,京东尚科公司向因特间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载明:广州因特间&京东价值供应链项目,其中的新业务功能模块(包含采购、调拨、打印吊牌等功能),于4月17日03:20完成上线!具体功能应用可从4月17日开始进行操作(同时停止在原ECLP、ERP系统操作),请知悉。数据导入后,核对两个系统库存情况,包含大仓、残品、原11号仓库、门店库存,对比无差异。 诉讼中,京东尚科公司提交网页截屏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特间公司已实际使用开发项目。因特间公司表示由法院依法裁决。 另查,2020年6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破申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紫驰服装有限公司对因特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7月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破155-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因特间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黄璇。 上述事实,有涉案合同、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屏、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广州因特间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1671120元,但原告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40元,由被告广州因特间时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志峰 审判员章瑾 审判员宋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琳 书记员项童
判决日期
2021-09-0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