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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雅东
联系方式:023-85936266
注册时间:2012-02-21
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滨湖东路208号第1-166号门市
简介:
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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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鸿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2民终1262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鸿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分公司(以下简称“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8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拓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拓天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531556.8元;2.依法改判本案鉴定费213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签订有三份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但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内容施工,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一、《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所涉部分。1.合同所涉设计图纸并非是拓天公司委托设计,拓天公司未与设计公司进行过合作,也未支付过任何款项,仅仅是配合被上诉人的设计委托而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实际是被上诉人委托设计的,但其并非业主,不具备委托资格。2.设计图纸的审核。合同中第一条第10款明确约定:“以上核定的材料、设备、电器耐压等级与电力公司审核通过的设计施工图发生冲突时以电力公司审查通过的图纸和国家高低压配电标准为准,不做增减调整,本项目上述工程为总价包干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明确约定:“该施工图纸必须通过当地电力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通过后才能实施。”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全部设计施工图都没有经过电力公司审核确认。3.一审根据竣工图纸认定设计图纸,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竣工资料于工程竣工后按竣工时的内容编制,当然与施工现场一致。本案争议在于被上诉人是否按电力公司审核确认过的设计图纸施工。4.合同附件的适用。合同附件真实合法,也加盖了被上诉人的公司印章,由于没有经电力公司审核确认的设计图纸,那么就应按照合同附件的内容进行审查。通过鉴定意见,被上诉人实际购买、安装的高压柜等设备的规格型号均与合同约定不符,价格也低于合同约定。因此,应按鉴定意见确定相关施工项目的价款。二、《假日国际项目强电工程补充合同》所涉部分。补充合同中将原装机负荷由6730KVA增加至8630KVA,新增负荷1900KVA,增加工程款1473641元,即双方按装机负荷计算工程款,增加负荷就需要增加设备,工程款中当然包括新增的各项设施设备。因此,现场多出的高压柜4台、低压柜3台、变压器2台,即为补充合同相应增加的设施设备。上述款情况与鉴定机构的补充说明相吻合。三、《假日国际用电(10KV)外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所涉部分。合同2.1.2条约定:“以上金额包括10%专用增值税发票及所有专线范围内的各项工程所有人工、材料、安全文明措施费、土建、所有强电配置,相关报建、报检、验收、入网搭伙等各种费用和图纸及预算清单没有设计到的新增项目都总包在内不作调整。”此条款是业主单位为防止施工单位新增项目而增加费用,且前提是合同基本内容没有大的变化。条款中明确如有新增不作调整,反之,如有减少是可以作调整的。而根据鉴定意见,合同附件中的诸多项目均存在减少工程量的情形,仅其中一条线路在签订合同后由1900米变更为118米,导致合同金额相差达185万元。工程量发生如此巨大变化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签订后搭火点变更所致,应当依法予以调整。虽然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电力公司的复函载明时间都是2018年9月20日,但不能据此证明双方是在均已明确搭火点已变更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关于搭火费用,合同中双方已明确搭火、审图、调试等电力公司费用559790元,被上诉人庭审中也明确该费用不因搭火点或者线路的变化而变化。拓天公司与百川盛公司签订合同是为配合被上诉人的施工而为之,拓天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改变。拓天公司支付的111.8万元,系受被上诉人的委托而支付,也能说明拓天公司与百川盛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反而能证明被上诉人与百川盛公司存在诸多业务往来。拓天公司受委托而支付的111.8万元中,应当还有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搭火费只是其中一部分,一审将其全部认定为搭火费,缺乏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一、我方坚持认为鉴定行为本身不具有正当性,其鉴定结论不应采纳,更不能作为裁判依据。首先,合同中明确约定是总价包干,三份合同均约定承包方式是总包干价,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中“电气配套工程报价汇览表”不是合同附件更没有我公司的盖章认可,仅是初步报价预估,属于公司内部工作文件,拓天公司申请依据该汇览表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具有合法性。《假日国际用电(10KV)外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只约定了工程的电缆标准为国际铜芯,并没有对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做明确说明,其工程预算清单合同约定了不作为结算依据,且清单中的项目调试、设计、图纸审核、高压搭火等电力公司费用我公司实际支付了111.8万元,比预算清单费用高出60多万元。第三、鉴定过程中也鉴定出了实际施工项目存在比汇览表多出很多设备的情况,我公司对部分设备型号进行变更时根据电力公司审核的结论来施工的,电力公司对案涉工程具有完全的审核管理权力,对设计和施工项目进行整改和变更都是经过四方(拓天公司、电力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意的,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部分设备的更换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存在偷工减料、减少施工项目等情况。第四、关于设计图纸审核问题,我公司是根据拓天公司委托的专业电力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该图纸的设计也是根据拓天公司的要求进行设计,在施工过程中拓天公司、我公司以及设计公司都是在电力公司的监督下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整改,最终达到电力公司的验收要求,此事实有审图意见、整改意见等证据证明。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拓天公司立即支付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工程款3721889.42元。2.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由拓天公司承担。2020年1月9日,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判决拓天公司支付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12月10日起以3721889.42元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021年1月25日第四次庭审时,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增加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拓天公司立即支付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质保金163100元,并在本案中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 拓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支付拓天公司工程整改费用28490元;2.反诉费由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4日,拓天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施工单位,乙方)签订《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QTTFDCKFYXGS20180703),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拓天公司(假日国际)高低压配电工程,工程地点:重庆市开州区滨湖东路,主要工程内容:满足本项目的用电需求(6730KVA),从10KV电源点至本项目高压配电房,至低压配电柜,至户表箱电缆的安装,调试;本项目为单电源施工方案,若审图可为双电源,双方价格另行协商(价格协商只限于配电房到搭火点的配线费用);低压用电电源搭接点满足:消防机房、排污水水泵、电梯、风机、车库照明、消防监控室、超市、空调、影院等所有用电负荷需求;发电机组及切换屏由甲方提供和安装、调试,其他配套设施由乙方负责;该工程户表箱由甲方协调供电部门负责,涉及的供电营业性费用由甲方负责缴纳;本工程配电房:高低压配电室、灭火器、换气扇、照明、电缆检查井等土建部分由甲方自行负责;母排需使用铜排;所有电缆均采用国标铜芯电缆;本电力工程所有工程内容有完整的预算资料和补充的漏算内容,以上没有包含完全的配电工程内容就按预算内容和漏算内容执行,不另行增加金额;特别约定:以上核定的材料、设备、电器耐压等级与电力公司审核通过的设计施工图发生冲突时以电力公司审查通过的图纸和国家高低配电标准为准,不做增减调整,本项目上述工程为总价包干合同;本工程未包含:供电局要求的预存电费及配电房内土建基础建设,土建设计图由乙方负责提供,工程总价款支付方式:本工程总造价含设计费、调试费、试运行费、验收规费、施工工人保险费、文明施工费(且含10%增值税)及本电力工程所有设施设备材料费包干总价金额为¥522000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由甲方贴息,本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0%,计¥1044000.00元,本工程主要设备进场,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0%,计¥1566000.00元,设备安装完毕,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0%,计¥1044000.00元,本工程通电后,正式运行20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5%,计¥1305000.00元,剩余总工程款的5%为本工程质保金,计¥261000.00元,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质保金,承包方式:乙方在承包以上工程量范围内为总价包干合同(预算价额不做结算依据),主要设备、材料按下列方式提供:本强电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设施及全部配置由乙方提供,不包含发电系统和土建,乙方应按照设计施工图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进行设备、材料采购,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要求,乙方需提供有效的合格证明,对所提供的设备、材料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所有设备数量以预算清单、补充清单和设计图纸为准),工期:甲方履行完前期手续,具备施工条件,乙方进场施工,整个工作有效工期为收到预付款后的9O个日历天,设计变更:乙方按供电部门审过的图纸施工,所有施工图和设计必须满足甲方购物中心的用电及功能需求,一切符合国家用电规范要求,在此基础上若甲方需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由甲方提请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后,乙方才按照修改后的图纸予以实施;若因变更造成工程费用变化的,双方应就工程费用增减协商一致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工程质量和验收:本电力工程所有设施设备及安装质量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验收规范》及电力系统行业规范、技术规程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一切符合国家用电规范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预算资料配置和预算补充资料配置、图册、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工程完工达到验收标准后,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七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工程验收,若因乙方对工程造成的缺陷应无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达到验收标准再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如因甲方有意在接到乙方告知七天内未按期组织验收,则视为本工程已验收合格;本工程质保期壹年,自本次施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内若因乙方设备质量问题或乙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乙方应承担更换设备和免费维修的责任,质保期顺延,乙方义务:工程质保期内,因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故障,由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质保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8小时内及时到甲方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合同价款的,每延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乙方不得无故拖延工期,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期完工和手续未按期审批,每延迟竣工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另,拓天公司提交的该份合同附有骑缝加盖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电气配套工程报价汇览表”,该表包含了:1.高压柜,11台(其中规格型号为KYN28-12/059,2台,KYN28-12/011,1台,KYN28-12/061,1台,KYN28-12/041,1台,KYN28-12/005,6台),金额小计为491157元;2.低压柜,55台(规格型号为GCK),金额小计为2293376元;3.变压器,6台(其中规格型号为SCB10-400KVA10/0.4KV,1台,SCB10-630KVA10/0.4KV,1台,SCB10-1250KVA10/0.4KV,2台,SCB10-1600KVA10/0.4KV,2台),金额小计为708600元;4.直流系统,高频开关直流电源屏,金额小计为41500元;5.母线槽,金额小计为233320元;6.电缆(其中规格型号为WDZB-YJV22-12KV3*300100米,WDZB-YJV22-12KV3*120120米,WDZB-YJV22-12KV3*95,60米,WDZB-YJV-4*300+1*150500米,WDZB-YJV-4*150+1*70400米,WDZB-YJV-4*300+1*150120米),金额小计为850928元;7.附件,金额小计为29396元;8.设备安装、辅材、检测调试费及税金,金额小计为1053420元,以上总金额合计为5300000元。 2018年7月20日,拓天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设计委托书》,委托乙方对假日国际新装配电设施正式用电工程按照当地供电部门要求并参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进行设计。 2018年9月20日,拓天公司(发包方,甲方)与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假日国际项目强电工程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假日国际强电工程,工程地点:重庆市开州区滨湖东路,工程范围:对原合同(合同编号:CQTTFDCKFYXGS20180703)增加工程内容如下:原单电源变成双电源;单进改为双进,增加交换转接高压柜1×4.2=4.2万、高压地刀1×3.3=3.3万、连接铜牌3相×5米×3700.00=5.55万、高压分接柜1×2.7=2.7万、高压计量柜1×8.6=8.6万、柜体基础、辅材0.76万,合计25.11万;原装机负荷6730KVA增加为8630KVA,新增负荷1900KVA,增加工程款金额为原合同522万/6730KVA=0.07756×新增负荷1900KVA=147.3641万;所有设备预留电力监控设备接口和免费赠送互感器,承包方式及工程价款:总包干价(不包含电力公司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市政相关的政府性费用),新增工程总价款(包含10%专用增值税):人民币130万元正,工程款拨付:按原合同执行。 2018年9月20日,拓天公司(发包方,甲方)与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假日国际用电(10KV外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假日国际用电(10KV外线)工程,工程地点:重庆市开州区滨湖东路,工程范围:从供电公司变电站搭火点至假日国际项目用地红线开闭所止内的所有土建工程,甲方负责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即办理开挖手续,乙方负责10KV外线所有项目的建设,包括接电搭火、高配室的调试和验收合格进入正式投入用电,乙方负责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即办理进变电站查看施工搭火等工作,确保2018年10月20日安全、准时搭火通电,承包方式:总包干价(具体实施方案以电力公司图审和国家用电规范标准为准),工程总价款(采用国标铜芯电缆方案):人民币438万元正,以上金额包括10%专用增值税发票及所有专线范围内各项工程的人工、材料、安全文明措施费、土建、强电配置,相关报建、报检、验收、入网搭火等各种费用和图纸及预算清单没有涉及到的新增项目都总包在内不作调整(双电源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开挖等政府收取的押金、手续费以及占用公共资源、他人资源等的赔付费用不包含在内),工程款拨付:合同签订后48小时内进场施工,甲方即刻支付乙方工程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即可进行材料采购和生产;所有材料送到施工现场,甲方即刻支付乙方工程总额的50%,乙方安排施工;工程竣工,即电力公司验收合格通电,并通过正式运行两月后支付全部工程款,支付进度工程款,即总金额的25%;质保满二年,无质量问题,付剩余总金额的5%,工程期限:45天(9月13日至lO月27日),从开挖、进变电站等手续交到乙方开始起算,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必须征得甲方现场负责人的认可,物资采购及管理:本工程所有材料由乙方负责生产和采购并运输到施工现场,甲方需要为乙方协调物资存放场地,违约责任:合同任一方若不履行合同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lO%。另,该份合同还附有加盖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假日国际10KV外线工程预算清单(合同附件)”,该附件表格包含了两条铜芯电缆(1900米,700元/米;1900米,467元/米),调试、设计、图纸审核、高压搭火等电力公司费用508900元(含税为559790元)等19个项目,总价为5509542.10元,并在该附件表格下方注明“以上清单报价,经过甲、乙双方最终认可为438万元”。 后拓天公司与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签订《施工委托书》,施工委托内容为“经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假日国际)配电工程委托给四川鸿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分公司进行施工”,约定事项为“1.采购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为标准,入场后须经项目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认可;2.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双方签订的《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施工工艺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3.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施工任务”。 2018年9月5日,拓天公司出具《开工报告》,主要工程量载明“安装、调试ZR-YJV22-8.7/15KV3×50由中集电站10KV中康南线977线8#分支箱954开关引来一根,安装、调试ZR-YJV22-8.7/15KV3×50由居民高压进线柜串入变压器高压端一根,500KV干变1台、高压柜2台、低压屏3面、敷设居民一户一表的低压电缆至表箱”。 2018年9月20日,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开州区供电分公司作出《关于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假日国际)用电供电方案变更搭火点及二级、三级负荷容量的复函》,其中第二部分小区公变供电部分载明“新装变压器1*500KVA供居民用电,供电面积为6677.96平方米,共45户,电源来自110KV中集变电站10KV中康南977线8#分支箱954开关,出线电缆接线端子处向贵单位新装用电变压器提供10KV电源供电”,第三部分小区专变供电部分载明“1.新装变压器8130KVA(6*1250KVA+1*630KVA)供商业用电(其中一般负荷有5000KVA,二级负荷有3130KVA),第一回电源来自110KV中集变电站10KV新建线路,向贵单位新装用电变压器提供10KV电源供电(主供),用电容量为8130KVA,第二回电源来自110KVA中集变电站10KV中康南977线8#分支箱954开关,向贵单位新装用电变压器提供10KV电源供电(备用),备用容量为二级负荷3130KVA”,第五部分其他事项载明“3.工程设计:请您自主选择产权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工程设计,请您在工程设计完成后提交设计单位资质和受电工程设计文件,由我司进行设计审核;4.工程施工:请您自主选择您产权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工程施工,请您在隐蔽工程完工前,向我司提交中间检查申请,我们将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间检查,工程竣工后,请及时报验,我们将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检验”。庭审中,双方对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就10KV外线工程项目系按照前述复函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均无异议。 2018年9月20日,拓天公司与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假日国际购物中心所有公区电缆敷设、接线、接线端子的安装费为14元/米(主线),按照实际数量进行结算。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庭审中提交的由拓天公司的工作人员刘登明、郑维福签字的电线用线量明细表载明“空调主线360米、超市主线(1)540米、超市主线(2)245米、超市主线(3)245米、门市主线(31号门市)63米、门市主线(34-36号门市)130米、门市主线(37号门市)170米、门市主线(38号门市)152米、门市主线(8号门市)70米、门市主线(9号门市)70米、门市主线(95号门市)100米、门市主线(107号门市)140米、中分配电室主线290米、西部分配电房主线512米、西部分配电房扶梯主线512米、东部配电房主线154米、货梯主线7米、扶梯主线339米、景观主线405米、影院屋顶空调主线384米、商业主线360米、东部网机主线304米、西部主线438米、电影院杂层主线148米、东部网机主线465米、照明主线390米”,以上主线合计6993米。另,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因说明人的工作安排,特将电缆的安装工作委托四川鸿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完成,安装费用由四川鸿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向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同时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说明人《产品购销合同》的电缆款项时未计算安装费用”。 2018年10月,案涉工程的设计单位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假日国际)正式用电工程高低压配电设计(电气部分——居民和商业用电各一本)》,其中居民用电这本中的设计说明书载明“一、设计依据1.当地国网供电公司出具的《假日国际用电供电方案的复函》……三、建设规模A.根据复函要求,本项目新装居民用电容量500KVA,具体配置如下:新装1B居民公用变压器SCB11-500/10计1台,供项目45户居民日常用电和居民生活电梯用电,B.根据复函要求,居民用电从10KV中康南977线08#环网柜954#间隔驳接引来,采用ZRYJV22-8.7/15KV-3×50穿管直埋敷设至本项目变配电室内……”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表载明“型号为HXGN-12的高压开关柜2台,型号为GGD/GGJ的低压开关柜3台,型号为SCB11-500/10的电力变压器1台,高压电力电缆型号有ZRYJV22-8.7/15-3×50、ZRYJV-8.7/15-3×50,低压电力电缆型号有WDZB-YJLHY-0.6/1-4×150+1×70、WDZB-YJLHY-0.6/1-4×95+1×50、WDZB-YJLHY-0.6/1-4×70+1×35”,商业用电这本中的设计说明书载明“一、设计依据1.当地国网供电公司出具的《假日国际用电供电方案的复函》……三、建设规模A.根据复函要求,本项目新装商业用电容量8130KVA,重要负荷3130KVA,具体配置如下:1.新装2B超市专用变压器SCB11-1250/10计1台,重要负荷,供项目地下负1层超市日常用电;2.新装3B电影院专用变压器SCB11-630/10计1台,重要负荷,供项目楼上电影院日常用电;3.新装4B商业公用变压器SCB11-1250/10计1台,一般负荷,供项目公共商业日常用电;4.新装5B商业公用变压器SCB11-1250/10计1台,一般负荷,供项目公共商业日常用电;5.新装6B商业公用变压器SCB11-1250/10计1台,一般负荷,供项目公共商业日常用电;6.新装7B商业公用变压器SCB11-1250/10计1台,一般负荷,供项目公共商业空调系统用电;7.新装8B商业安保专用变压器SCB11-1250/10计1台,重要负荷,供项目公共商业安保负荷用电;B.根据复函要求,本项目10KV电源采用主备双路电源供电:10KV主用电源是从110KV中集变电站内10KV备用间隔驳接引来,10KV备用间隔由当地供电部门负责提供,10KV电源驳接后采用1根ZRYJV22-8.7/15KV-3×300电缆沟敷设至变电站外,再穿管直埋敷设至本项目变配电室内,该电源点负责对2B-8B供电,供电容量为8130KVA,10KV备用电源是从10KV中康南977线08#环网柜954#间隔驳接引来,采用ZRYJV22-8.7/15KV-3×185穿管直埋敷设至本项目变配电室内,该电源点负责对2B、3B、8B供电,供电容量为3130KVA……”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表载明“型号为HXGN-12的高压开关柜13台,型号为GGD/GGJ的低压开关柜57台,型号为SCB11-630/10的电力变压器1台,型号为SCB11-1250/10的电力变压器6台,高压电力电缆型号有ZRYJV22-8.7/15-3×300、ZRYJV22-8.7/15-3×185、ZRYJV-8.7/15-3×95、ZRYJV22-8.7/15-3×50,低压电力电缆型号有WDZB-YJLHY-0.6/1-4×500+1×240、WDZB-YJLHY-0.6/1-4×300+1×150、WDZB-YJLHY-0.6/1-4×240+1×120、WDZB-YJLHY-0.6/1-4×150+1×70、WDZB-YJLHY-0.6/1-4×120+1×70、WDZB-YJLHY-0.6/1-4×95+1×50、WDZB-YJLHY-0.6/1-4×70+1×35、BBLHRZ-0.6/1-4×300+1×150、BBLHRZ-0.6/1-4×70+1×35、BBLHRZ-0.6/1-4×35+1×16、BBLHRZ-0.6/1-4×25+1×16”。 2018年11月19日,拓天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单位,乙方)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假日国际)用电工程,建设地点:重庆市开州区,施工范围:调试10KV高压电缆及调试1250KVA干式变压器6台、630KVA干式变压器1台、500KVA干式变压器1台、高压柜16面、低压柜60面及低压电缆;向甲方提供变压器、配电屏基础修建、桥架安装技术服务,协助甲方变电站内、分支箱内实施电力施工、电源搭接、安装,组织实施配电路由通道、电缆沟整治疏通;支持服务甲方自建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及配合配电设备定值计算等相关工作,价款: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承包范围内包干价款为人民币918000元。2018年12月25日,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向拓天公司出具《委托支付》,内容为“我司现委托拓天公司915002345905277929支付重庆百川盛建筑有限公司915002347935182470在2018年11月19日签订的合同《拓天公司(假日国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111.8万元,由拓天公司直接付款给重庆百川盛建筑有限公司,相关金额的发票由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开给拓天公司。付款金额111.8万元在拓天公司与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2018年9月20日签订的《假日国际用电(10KV外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款中扣除”。 2018年12月4日,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出具自检报告,内容为“我司实施的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假日国际)配电工程,根据设计要求,对每一环节进行严格自检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设备安装、接地安装、桥架安装、电缆敷设、计量表计安装现已施工完毕,并对相关整改安装设备进行了试验,试验全部合格”。后拓天公司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开州区供电分公司对前述工程安装内容申请竣工验收,该公司下属企业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使用的1250KVA干式变压器6台、630KVA干式变压器1台、500KVA干式变压器1台、高压柜(型号:HXGN-12)、低压柜(型号:GGD)、10KV高压电缆等进行调试,结论均为已做试验项目合格,其中7号变压器的容量测试报告显示“标称容量:1250.0KVA,判定容量:1250.0KVA,测试时间:2018年11月29日”。 2020年1月9日,拓天公司申请对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施工的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双方合同要求和国家规范要求,如不符合,需要整改的费用,以及6组高压柜(11台)、46组低压柜(55台)、4组变压器(6台)在2018年9月20日的价值,和10KV外线中单价为467元/米的线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0年5月15日,鉴定机构重庆金源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现场勘验时,形成勘验记录,内容为“变压器8台,其中1250KVA计6台,630KVA计1台,500KVA计1台;高压柜15台,柜型为HXGN-12;低压柜58台,柜型为GGD+GCJ(电容补偿柜)”。2020年5月29日,鉴定机构重庆金源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重金源价鉴[2020]第6-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铜芯电缆(单价为467元)现场勘验工程量为118米,铜芯电缆造价金额为45123元;2.铜芯电缆(单价为467元)电缆敷设安装的实际工程量为118米,电缆敷设的造价金额为4783元;3.10KV外线工程中过路顶管的现场勘验工程量为94米,造价金额为237073元;4.假日国际高低压配电工程中的高压柜11台、低压柜55台、变压器6台,造价金额为2756610元,其中高压柜11台的设备型号为HXGN-12,低压柜的设备型号为GGD41台和GCJ14台,变压器的设备型号为SCB11-500/101台、SCB11-630/101台SCB11-1250/104台。其余鉴定事项因该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未出具鉴定意见。为此,拓天公司支付鉴定费150000元。2020年6月23日,经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时,一审法院向拓天公司释明了鉴定费的承担风险。 2020年8月3日,拓天公司提交补充鉴定申请书,申请对10KV外线和《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附件“电气配套工程报价汇览表”中第六项电缆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及继续申请对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施工的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双方合同要求和国家规范要求,如不符合,需要整改的费用进行鉴定(后拓天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撤回该申请事项)。2020年12月31日,鉴定机构作出重金源价鉴[2020]第6-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10KV外线工程项目的造价金额为2528084.74元;2.高低压配电工程中电缆造价金额为656805.64元。其中:1.10KV外线工程项目的总造价金额为3179980.80元,按合同下浮20.5%[《假日国际用电(10KV外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附件预算清单报价为5509542.10元,经双方最终认可形成的合同签约价为4380000元]后,计2528084.74元;2.高低压配电工程中电缆部分型号分别为YJV22-3*95、YJV-3*240、YJV-3*185、YJV-4*120+1*70、YJV-4*70+1*35。为此,拓天公司支付鉴定费63000元。 另查明:1.四川鸿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等级为贰级(可承担220KV以下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2.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代拓天公司购买了二、三级配电柜,垫付费用649999.42元。3.拓天公司陆续向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180000元。4.假日国际商业广场于2019年1月11日开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与拓天公司就假日国际用电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和10KV外线工程)先后于2018年签订《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假日国际项目强电工程补充合同》、《假日国际用电(10KV外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且上述合同的履行亦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在鸿腾公司的专业承包等级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目前,案涉假日国际商业广场早已开业,相应的电力设备、设施通过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试(结论均为合格)后投入使用,并已过质保期,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故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有权主张包含质保金在内的所有下欠工程款。 关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即双方签订的《假日国际项目强电工程补充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款1300000元,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代拓天公司购买的二、三级配电柜,垫付费用649999.42元,以及拓天公司就案涉工程向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7180000元和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委托拓天公司向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1118000元作为案涉工程的已付款予以摒除,故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总包干价能否作为双方的结算价款;二、《假日国际用电(10KV外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总包干价能否作为双方的结算价款;三、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能否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向拓天公司主张安装费;四、拓天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现分别作如下评析。 一、《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总包干价能否作为双方的结算价款。 《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总包干价应作为双方的结算价款。理由:1.拓天公司与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委托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设计,并出具了设计图纸,该图纸中的主要设备材料表明确载明了本案争议的高压柜、低压柜、变压器、电缆的型号,而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系按照该材料表载明的设备型号进行施工;2.拓天公司与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施工委托书中亦明确约定要求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3.本案争议设备型号的变化系因拓天公司引起,在主要设备型号发生变化后,双方均未对原合同约定的总包干价提出异议;4.经拓天公司委托的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安装的设备进行调试,结论均为合格,并已投入使用。拓天公司主张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安装的高压柜、低压柜、变压器、电缆型号与电气配套工程报价汇览表载明的不一致,不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总包干价计算价款,虽然双方在汇览表中约定了相关设备的型号,但拓天公司在其后委托设计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设计时,已对相关设备的型号作出了调整,并在设计图纸中予以明确,而且该图纸系按照电力公司作出的复函内容进行设计,如原汇览表载明负荷为400KVA和1600KVA的变压器变更为复函内容确定的负荷为500KVA和1250KVA的变压器,故对拓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假日国际用电(10KV外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总包干价能否作为双方的结算价款。 《假日国际用电(10KV外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总包干价应作为双方的结算价款。理由:1.该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方式:总包干价(具体实施方案以电力公司图审和国家用电规范标准为准),以及入网搭火费等各种费用和图纸及预算清单没有设计到的新增项目都总包在内不作调整”,该条约定明确了若电力公司审核通过的方案与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施工方案不一致时,应按照电力公司审核通过的方案施工,但合同价款不再作出调整,如预算清单(合同附件)罗列的项目“调试、设计、图纸审核、高压搭火等电力公司费用”原约定为559790元,而事实上根据拓天公司与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为918000元,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委托拓天公司实际支付的费用为1118000元,该项目费用大幅增加的风险同样也应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总包干价之内;2.双方对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就10KV外线工程项目系按照电力公司复函内容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均无异议,且经拓天公司委托的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调试,结论均为合格,并已投入使用;3.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对预算清单(合同附件)原总金额5509542.10元变成合同约定的总包干价4380000元进行了合理说明,即双方在知晓电力公司作出的复函内容后,按照该复函内容选择了“就近搭火”的施工方案,故而才有了单价为467元/米的铜芯电缆实际敷设长度与原合同附件约定的1900米存在较大出入的情况。拓天公司主张按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实际施工内容结合鉴定结论计算工程价款,该主张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故对此不予支持。 三、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能否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向拓天公司主张安装费。 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可以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向拓天公司主张安装费。理由:虽然《产品购销合同》系拓天公司与案外人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但根据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其委托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安装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相关电缆,安装费亦同意由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向拓天公司收取,且拓天公司亦认可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安装相关电缆的行为,以及同意在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得到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依法结算。因此,为减少诉累,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可以在本案中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向拓天公司主张安装费。至于安装费的计算,因安装费的标准来源于拓天公司与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假日国际购物中心所有公区电缆敷设、接线、接线端子的安装14元/米(主线)按照实际数量进行结算”,该约定明确限定主线的安装费用为14元/米,现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主张其安装的所有电缆均按14元/米计算,与《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不符,也超出了原权利人中环高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安装费用由四川鸿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向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加之,拓天公司与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签订的《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亦约定“从10KV电源点至本项目高压配电房,至低压配电柜,至户表箱电缆的安装,调试”,即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本身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安装部分电缆,相应的安装费应包含在总包干价之内,不应单独计费。故对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主张按43785米计算安装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现拓天公司愿意按照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提交的电线用线量明细表载明的主线(共计6993米)计算安装费,符合《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故对此予以支持,即安装费应为97902元(6993米×14元/米)。 四、拓天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拓天公司提起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7号变压器的容量测试报告显示为“标称容量:1250.0KVA,判定容量:1250.0KVA”,该变压器容量1250KVA系电力公司作出的复函内容确定的最大容量,也系设计图纸载明的最大容量,亦在拓天公司与重庆百川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变压器调试范围内,足以说明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针对7号变压器的施工系按照复函内容和设计图纸进行,并经调试合格。因此,拓天公司的反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鉴定费。因最终未能采纳鉴定意见,且在庭审中已向拓天公司释明了鉴定费的承担风险,故该费用应由拓天公司自行承担。关于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主张的保全费,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应由拓天公司承担。关于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自愿放弃在本案中向拓天公司主张违约金的问题,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予以准许。关于拓天公司主张的应摒除的市政设施赔偿费,其举示的证据不能反映该费用系因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的施工造成,故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拓天公司应向鸿腾公司新都分公司支付案涉工程价款3349901.42元(5220000元+1300000元+4380000元+649999.42元+97902元-7180000元-111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鸿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分公司下欠工程款3349901.42元;二、本案鉴定费213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鸿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被告)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65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183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鸿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都分公司负担29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855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拓天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开州区供电分公司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开电营变更函(2018)16号]文及送达情况登记表,拟证明电力公司同意变更搭火点施工方案的复函2018年9月20日才做出,同年9月21日才通知客户领取,是由被上诉人的技术负责人何金领取,说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是不可能知晓复函内容的,而合同签订后客观上发生了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所以工程价款也要相应的减少,即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经组织质证,被上诉人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是认为2018年9月10日左右电力公司就已经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同意搭火点施工方案的变更,因为电力公司领导出差,所以复函作出落款的时间是2018年9月20日,9月21日通知客户领取,但实际上提前一个星期双方当事人都知悉搭火点施工方案要变更的事情。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拓天公司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其能否达到证明目的须结合其他查证的事实综合分析。 本院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开州区供电分公司(下称“电力公司”)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开电营变更函(2018)16号]复函一事,向电力公司进行了解,反馈主要信息如下:电力公司是根据客户即拓天公司提出的申请,经现场勘查后才作出复函同意用电供电方案变更搭火点及二级、三级负荷容量的,具体以复函作出时间2018年9月20日为准。电力公司认为何金是代表客户即拓天公司的,因为电力公司只与客户直接联系,何金报送了一套设计图纸资料到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参与验收时只要求客户即拓天公司必须到场,其验收内容主要是看电力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经本院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51元,由上诉人重庆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杜抗洪 审判员刘红霞 审判员杨继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蕾
判决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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