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欧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13执3367号之五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欧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就地查封被执行人重庆欧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明晨大道XX号XX幢厂房内的物品一批。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同兴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重庆欧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明晨大道XX号XX幢厂房内的物品一批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71700元,处置参考价为71700元。本院对上述物品一批按处置参考价71700元下浮30%即50190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后买受人未缴纳尾款,构成悔拍的情形,本院依法重新进行拍卖,买受人梁正文(公民身份号码:XX)以51190元竞得上述物品一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述拍卖款项51190元和悔拍没收的保证金5000元共计56190元,本院支付重庆雍迦科技有限公司拍卖服务费1011.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74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案款54438.1元。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重庆欧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停放在重庆市巴南区明晨大道XX号XX号厂房XX号门(该车辆车厢制作中,未上牌)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因该车辆未上牌照,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涂恩
审判员秦晓亮
审判员李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欣竹
判决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