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楚楚装饰材料经营部与重庆宽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20民初3945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璧山区楚楚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楚楚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宽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云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楚经营部的经营者张正勇、被告宽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程远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楚楚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样费用9000元,并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了在璧山区开展装修业务,要求原告为其提供样品。双方于2018年12月9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第三款第6条约定:“甲方上样费用为9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时向被告提供相关样品,但被告没有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宽邸公司辩称,被告没有看到上样的费用清单和明细,9000元的上样费只是原告的单方陈述。被告承诺每个客户结算利润500元给原告,已足额支付到原告处。被告向原告推荐的客户虽然没有达到数量,但是每一户的利润差价,计算下来不止50户数量的利润,即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回报已经超过了原告上样费用金额,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9日,原告楚楚经营部作为甲方与被告宽邸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第一条第1项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重庆市金科商场经销甲方生产的“楚楚吊顶”。第三条供货价格及结算中第3项约定:甲方一律实行一户一结,如单户客户订单超过一万,乙方先打50%货款;第6项约定:甲方上样费9000元,乙方承诺每户结算利润500元,一年保底50户量。半年不满25户量,乙方将支付4500元的上样费用,一年不满50户,支付剩余4500元的上样费用。第五条订货与发货中第3项约定:根据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承诺年出货量为(50)户,超出年出货量,甲方另给乙方奖励。第十六条第2项约定:经营时间从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动失效。
2019年1月左右,原告按被告要求对被告布置的厨房展厅、卫生间展厅(2个)完成了吊顶上样。
庭审中,针对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推荐的客户数量问题。原告陈述为4个客户,被告则陈述为11个客户。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推荐客户数量为由,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上祥费用9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举示的《合作协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据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重庆宽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璧山区楚楚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上样费9000元,并支付以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璧山区楚楚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宽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璧山区楚楚装饰材料经营部垫付,由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合议庭
审判员刘云金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白琳琳
书记员王艺颖
判决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