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52民初3396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潼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中、被告彤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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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11257.28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5月7日前违约金15075.38元,之后的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从2021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潼南工业园区X期安置房4套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36个月,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房屋建筑面积386.31平方米,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月租金4635.72元,租金每6个月为一期支付,首期租金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以后每期租金在上一期届满1个月内支付,逾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天,按欠付租金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其余租金。
被告彤鼎公司辩称,因疫情影响,被告生产经营困难,请求宽限租金给付期限,并免除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金潼公司(甲方)与彤鼎公司(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期安置房4-3-6-X、4-3-X-X、4-1-7-X、4-1-X-X(权利人为金潼公司)出租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386.31平方米,租赁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共计36个月。合同第3条租金及支付方式约定,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房产月租金为4635.72元,租金按6个月为一期支付,首期租金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以后每期租金在上一期届满前1个月内支付。合同第11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欠付租金或其他费用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金潼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彤鼎公司交付了租赁房屋,彤鼎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支付租金18502.32元,未再支付其余租金。
另查明,2019年3月19日,金潼公司与彤鼎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同补充协议-2》,约定对厂房租金补贴方式作如下变更,甲方给予本项目厂房租金补贴,租金为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厂房(包含厂区、食堂、宿舍),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0㎡(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为30000㎡以内实际产生的厂房租金金额的90%(企业自行承担10%),补贴期限为企业投产(即第一批次产品下线)之日起3年,乙方项目公司每年缴纳一次租金(租期初始日期为企业投产之日),缴纳日期为每年度租期到期1个月前,缴纳租金后可提出租金补贴兑现申请,甲方核查确认后1个月内予以兑现。若项目公司前三年累计税收任务未达到1.3亿的70%,则项目公司应在三年期满后1个月以内将全部已付租金补贴退回,未付的租金补贴不再支付;若达到70%但未完成《投资协议》第1.4条约定税收任务,应在三年期满后1个月以内按未完成比例将租金补贴退回。
庭审中,金潼公司认可因疫情原因,其自愿免收2020年2月租金,2020年3-4月租金减半收取。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厂房租赁合同、收据、不动产权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金83483.52元;
二、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截至2021年5月6日的违约金为6415.8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欠付租金83483.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5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6.66元,减半收取1413.33元,由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7.59元,由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康力
书记员莫邹灵翎
判决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