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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平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王先平
联系方式:钟祥市
注册时间:2021-06-22
公司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永隆镇永漋镇曾口街1幢
简介:
一般项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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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锡江与王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56民初1513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锡江与被告王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凯独任审判,并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锡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全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先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邹锡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8日,原告从南川区水江镇到四川成都京东物流厂房建筑项目上班,工种拆内架。拆内架工程项目由被告承包施工,拆内架班组由20人组成,原告任班长。该工程从4月18日起到6月20日结束,经被告核算拆内架班劳务人工工资为159615元,被告亲笔书写了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拆架工人工资1566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付清。由于工地现场的劳务人员都叫被告为王平,被告也签成了王平。被告在2018年至2019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劳务工资130000元,尚欠劳务工资266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请如上。 被告王先平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先平于2018年在成都京东物流厂房建设中雇请原告邹锡江提供拆内架劳务,原告邹锡江组织工人共同提供了劳务。2018年6月25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王先平应付原告邹锡江劳务款159615元,被告王先平支付了3015元。同日,被告王先平向原告邹锡江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欠条今欠邹锡江在成都京东物流厂房建设中拆架工人工资156600元,大写壹拾伍万陆仟陆佰元,于18年8月30日前付清。欠款人:身份证512xxx王平2018年6月25日”。事后,被告王先平向原告邹锡江支付了劳务款130000元,原告邹锡江向被告王先平催收尚欠劳务款未果。2021年4月29日,原告邹锡江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其及提交的欠条、催收邮件等证据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王先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邹锡江劳务费26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先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拆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拆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刘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高松 书记员秦培峰
判决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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