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于杰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5民初46332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与被告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被告于杰劳动争议一案,中智公司因不服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425号裁决书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中智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425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合议庭
审判员王有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齐旭牧
判决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