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慕小平
联系方式:010-69830511
注册时间:1999-01-14
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2层4单元202
简介: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推广、转让、服务;节能技术开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安装空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小辛寨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7民初6193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瑞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小辛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辛寨村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通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京、王新颖,被告小辛寨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信通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小辛寨村委会向信通瑞公司支付结算审核服务费3000元,并以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及理由:小辛寨村委会与信通瑞公司自2016年开始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小辛寨村委会经常委托信通瑞公司提供结算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清单预算编制、招投标等服务。2019年7月,小辛寨村委会再次找到信通瑞公司,要求信通瑞公司为其小辛寨杨成玉公司墙外的植树造林工程提供结算审核服务,并出具相关报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信通瑞公司开始工作,并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结算审核报告。2019年10月28日信瑞通公司将审核报告送达小辛寨村委会,同时双方签署《造价咨询合同》,确认服务费为3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小辛寨村委会应于2019年11月4日前向信通瑞公司支付服务费,但小辛寨村委会至今未付。故,信通瑞公司诉至法院。 小辛寨村委会辩称,小辛寨村委会确实实施了杨成玉公司墙外植树造林工程,但小辛寨村委会所持造价咨询合同中履行时间处空白,无法证明造价咨询合同的生效时间,且小辛寨村委会未收到结算审核报告,现无法证明信通瑞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对结算审核报告应该有小辛寨村委会的答复,而信通瑞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辛寨村委会已对结算审核报告进行答复。故,小辛寨村委会不同意信通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小辛寨村委会与信瑞通公司口头协商后,小辛寨村委会委托信通瑞公司为其小辛寨杨成玉公司墙外的植树造林工程提供结算审核服务。2019年10月25日信瑞通公司作出结算审核报告,2019年10月28日信瑞通公司将审核报告送达小辛寨村委会。在审核报告中的工程结算审定表中,小辛寨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北京润欣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签章同意。同日信瑞通公司与小辛寨村委会补签《造价咨询合同》,确认服务费为3000元。该合同中约定,“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结清咨询服务费用”。合同同时约定,如果小辛寨村委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该费用,应向信瑞通公司支付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判决结果
一、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小辛寨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结算审核服务费3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0.35%标准,自2019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该结算审核服务费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小辛寨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建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钰 书记员关兴
判决日期
2021-09-0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