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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黎彬
联系方式:028-36283777
注册时间:2009-12-24
公司地址: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一段陵阳巷7号1栋1单元8层1号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输变电工程、古建筑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特种工程、特种设备(电梯)安装与维护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与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销售;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城市管廊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城市垃圾处理工程、机械租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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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程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421民初3371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仁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公司)与被告重庆程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联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柴油发电机组供应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1106000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违约金79000元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393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联兴公司因宜宾市竹文化文化馆、博物馆土建安装项目需要,通过互联网联系到程乾公司购买发电机组。2020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柴油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联兴公司向程乾公司购买发电机组两台,柴油发动机的品牌型号为:三菱S12H-PTA,三菱S12R-PTA2。交流发电机的品牌为:领驭KH1120,领驭KIH1180。合同签订后,联兴公司向程乾公司司支付了货款316000元。2020年11月13日,程乾公司执行董事郭江到项目现场交付货物。货物上有“HEAYINDUSSTRIS,LTDTOKYOJAPANY”字样。程乾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载明有三菱品牌的《送货单》,联兴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签收。签收后,联兴公司向程乾公司支付了货款79000元。在仔细验收过程中,联兴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发电机组存在问题,并非合同约定的三菱品牌发电机组。联兴公司多次要求程乾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程乾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被告的行为已经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判决或移送公******安机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黄丹
判决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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