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程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421民初3371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仁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公司)与被告重庆程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联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柴油发电机组供应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1106000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违约金79000元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393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联兴公司因宜宾市竹文化文化馆、博物馆土建安装项目需要,通过互联网联系到程乾公司购买发电机组。2020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柴油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联兴公司向程乾公司购买发电机组两台,柴油发动机的品牌型号为:三菱S12H-PTA,三菱S12R-PTA2。交流发电机的品牌为:领驭KH1120,领驭KIH1180。合同签订后,联兴公司向程乾公司司支付了货款316000元。2020年11月13日,程乾公司执行董事郭江到项目现场交付货物。货物上有“HEAYINDUSSTRIS,LTDTOKYOJAPANY”字样。程乾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载明有三菱品牌的《送货单》,联兴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签收。签收后,联兴公司向程乾公司支付了货款79000元。在仔细验收过程中,联兴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发电机组存在问题,并非合同约定的三菱品牌发电机组。联兴公司多次要求程乾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程乾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被告的行为已经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判决或移送公******安机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黄丹
判决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