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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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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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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琴与刘成久、刘洪斌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8执6976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亚琴与被告刘成久、第三人刘洪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24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刘成久应于2020年5月26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杨亚琴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9万元并偿付利息5000元。若被告逾期未返还股权转让款,则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被告应另行偿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二、第三人刘洪斌对被告刘成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被告及第三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被告刘成久负担;该款项被告应于2020年5月26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杨亚琴,第三人刘洪斌对该笔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届期,被告及第三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杨亚琴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前申报财产及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1年2月4日,本院依法扣划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财付通余额合计14732.55元并发还给了申请人。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其它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2021年1月29日,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3月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予以结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吴海港 审判员鲁祥云 审判员邓秀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张春荣
判决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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