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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邦安
联系方式:023-62512318
注册时间:2017-12-28
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20号红星美凯龙生活广场5幢5层11-15号
简介:
许可项目:销售:食品;道路货物运输;石灰岩开采;配电及销售电服务;废旧物资回收;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煤炭开采(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加工、销售:碎石、石粉;风力发电;火力发电(不含自备电厂);水力发电;瓦斯发电;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加工、洗选:煤炭;加工、销售:竹木制品;销售:煤炭、矿山设备及配件、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发射器及地面接收设备)、通信器材(不含卫星发射器及地面接收设备)、农产品、塑料制品、润滑油(不含化危品)、润滑脂(不含化危品);批发兼零售:坑木、煤矿设备及配件、普通机械、电工器材、汽车零部件、摩托车及零部件、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橡胶制品、纺织品、仪器仪表、钢材、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及制品(不含稀贵金属)、非金属材料及制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机械零配件、发电设备及配件、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环保设备、发输配电设备及配件、钻探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安装、修理、租赁;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制造、销售;制造、维修、租赁:矿山采掘设备、洗选设备及零配件;矿山支护设备制造及维修;仓储服务(不含化危品);物流配送(不含化危品);煤矿救护(不含医疗诊治);物资供应服务;煤炭质量检测检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电力技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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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县石壕镇打马坎养猪场与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石壕煤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10民初10293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綦江县石壕镇打马坎养猪场(以下简称:打马坎养猪场)与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石壕煤矿(以下简称:石壕煤矿)、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旭独任审理。原告打马坎养猪场投资人李尚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志平,被告石壕煤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平,被告石壕煤矿及渝新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景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打马坎养猪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损失暂计2万元,其他费用待鉴定评估后另行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12月成立并取得相应的工商、商标、环保、动物防疫等相关资质,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高山村10社,整体占地面积约5亩左右,配有饲料房、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水池、沼气池、养殖场地等相关设施设备,但被告石壕煤矿的采煤行为导致上述设施设备损坏无法经营。经多次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石壕煤矿辩称:1、原告打马坎养猪场不是该养猪场的权利人。2、该猪场于2011年底开始修建,磴木结构,房盖为石棉瓦,2014年后一直就没有养猪,无人管理,荒废至今。经现场查看,现猪场石棉瓦大部分腐蚀变坏,但墙体等无影响。因此,该养猪场的破损不是原告采煤造成的,而是因为年久失修造成的。3、该养猪场修建人存在重大恶意行为。被告于2008年8月就进入该地段(S1633)开采作业,而该养猪场于2011年底才正式修建。在明知被告在该地段地下已经进行采煤作业的情况下,养猪场修建人仍然在地面修建养猪场,且修建不久就荒废,其目的是为了获得补偿。4、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于2008年8月进入该地段(S1633)开采作业,于2011年12月结束在该地段作业。假如被告的作业对该养猪场有影响,该养猪场修建人应当知道,且应当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但截止目前,除原告通过本次诉讼提出索赔外,无任何人包括原告均未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5、原告诉求无政策依据。1)根据綦江府[2019]38号文第四条第(一)款关于“谁破坏、谁治理”的规定,如前所述,该养猪场的破损属年久失修造成,与被告无关,故被告不应对其破损承担任何责任。2)根据綦江府[2019]38号文第五条相关规定,因房屋损害原因复杂,责任煤矿与受损农户之间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方垫付责任认定费用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所在镇人民政府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下达致害责任认定书。现因原告不能证明该养猪场系其所有或者由其修建,该房屋破损系年久失修造成,与第三方无关,且该养猪场属附属设施,故石壕镇人民政府不同意给予赔偿。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渝新公司辩称:与被告石壕煤矿的意见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綦江县石壕镇打马坎养猪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代勇 书记员高越
判决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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