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县石壕镇打马坎养猪场与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石壕煤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10民初10293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綦江县石壕镇打马坎养猪场(以下简称:打马坎养猪场)与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石壕煤矿(以下简称:石壕煤矿)、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旭独任审理。原告打马坎养猪场投资人李尚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志平,被告石壕煤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平,被告石壕煤矿及渝新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景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打马坎养猪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损失暂计2万元,其他费用待鉴定评估后另行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12月成立并取得相应的工商、商标、环保、动物防疫等相关资质,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高山村10社,整体占地面积约5亩左右,配有饲料房、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水池、沼气池、养殖场地等相关设施设备,但被告石壕煤矿的采煤行为导致上述设施设备损坏无法经营。经多次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石壕煤矿辩称:1、原告打马坎养猪场不是该养猪场的权利人。2、该猪场于2011年底开始修建,磴木结构,房盖为石棉瓦,2014年后一直就没有养猪,无人管理,荒废至今。经现场查看,现猪场石棉瓦大部分腐蚀变坏,但墙体等无影响。因此,该养猪场的破损不是原告采煤造成的,而是因为年久失修造成的。3、该养猪场修建人存在重大恶意行为。被告于2008年8月就进入该地段(S1633)开采作业,而该养猪场于2011年底才正式修建。在明知被告在该地段地下已经进行采煤作业的情况下,养猪场修建人仍然在地面修建养猪场,且修建不久就荒废,其目的是为了获得补偿。4、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于2008年8月进入该地段(S1633)开采作业,于2011年12月结束在该地段作业。假如被告的作业对该养猪场有影响,该养猪场修建人应当知道,且应当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但截止目前,除原告通过本次诉讼提出索赔外,无任何人包括原告均未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5、原告诉求无政策依据。1)根据綦江府[2019]38号文第四条第(一)款关于“谁破坏、谁治理”的规定,如前所述,该养猪场的破损属年久失修造成,与被告无关,故被告不应对其破损承担任何责任。2)根据綦江府[2019]38号文第五条相关规定,因房屋损害原因复杂,责任煤矿与受损农户之间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方垫付责任认定费用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所在镇人民政府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下达致害责任认定书。现因原告不能证明该养猪场系其所有或者由其修建,该房屋破损系年久失修造成,与第三方无关,且该养猪场属附属设施,故石壕镇人民政府不同意给予赔偿。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渝新公司辩称:与被告石壕煤矿的意见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綦江县石壕镇打马坎养猪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代勇
书记员高越
判决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