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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598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朝江
联系方式:028-87931600
注册时间:2014-04-08
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目路77号1幢1单元5层519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不含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堤防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公路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路面工程、河湖整治工程、送变电工程(不含特种设备)、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电力工程(不含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不含特种设备)、特种专业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金属门窗安装工程、桥梁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通信工程、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服务、土地整理;招标代理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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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奎与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15民初4186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兴奎与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缔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兴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彬,被告缔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浩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兴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缔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由被告缔信公司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223元(4293元/月×1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860元(7155元/月×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930元(7155元/月×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51516元(4293元×12个月)、护理费3000元(120元/天×2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2元/天×25天)、交通费500元,共计23132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陈兴奎从2020年5月到被告缔信公司承建的重庆长寿长江二桥项目南北岸桩基础工程从事钢筋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2020年8月5日上午,原告陈兴奎在工作时被钢筋笼砸伤。2021年1月12日,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陈兴奎所受伤害为工伤,并认定被告缔信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2021年4月13日,重庆市长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陈兴奎的伤情为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1年5月17日,原告陈兴奎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于2021年5月27日裁定不予受理。原、被告双方对工伤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缔信公司辩称,原告陈兴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缔信公司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用谈解除劳动关系。原告陈兴奎各项费用计算过高,对其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223元及护理费3000元无异议,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应当支持,停工留薪期12个月计算时间过长,应当按照医嘱进行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过高,应当按照每人每天8元计算,交通费不应支持。被告缔信公司通过员工罗强向原告陈兴奎转账10000元,应在本案中抵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兴奎在被告缔信公司承建的重庆长寿长江二桥项目南、北岸桩基础工程上班,从事钢筋工工作。2020年8月5日上午11时30分许,原告陈兴奎在北岸主塔钢筋场吊装钢筋笼时,航吊在吊装钢筋笼上车,吊装钢筋绳断掉,钢筋笼下落时将其砸伤。同日,原告陈兴奎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8月30日,实际住院25天,出院诊断为:1.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3.右眉弓皮肤裂伤;4.XXXX;5.胸3、4、6、7椎体骨髓水肿;6.腰5-骶1椎间盘膨出;7.胸、腰椎退变;8.胸腰背部软组织肿胀。 2021年1月12日,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长寿人社伤险认字〔202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陈兴奎受伤系工伤,由用人(工)单位缔信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2021年4月13日,重庆市长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长寿劳初鉴字〔2021〕113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陈兴奎为伤残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1年5月27日,原告陈兴奎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要求与被申请人缔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由被申请人缔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22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8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9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1516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500元。该委于同日作出渝长劳人仲不字〔2021〕第5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陈兴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法定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另查明,原告陈兴奎受伤后,案外人罗强分别于2020年8月22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24日向原告转账5000元、2000元、1000元、2000元,合计10000元。原告陈兴奎陈述案外人罗强是被告缔信公司的负责人之一,其工资是班组长到罗强处领取后向其发放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兴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22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9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1516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合计144869元(已支付10000元,还应支付134869元); 二、驳回原告陈兴奎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四川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邓春梅 书记员李茂珣
判决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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