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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陶时伟
联系方式:023-63231566
注册时间:1993-04-03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6号
简介:
电力供应。 电力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销售电力设备,电工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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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鹰飞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3民初26537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鹰飞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区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电网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鹰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被告市区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渝霞、张生龙,被告重庆电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峥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余鹰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供用电合同,立即恢复对原告供电;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原告母亲被迫居住在农家乐和在外租房、用餐的食宿费用,从2020年8月25日到2020年12月8日,共计103天,每天80元,共计8240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65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购买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的房产,2017年5月入住,用于原告之母赵群英居住。2020年7月23日,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原告的房门上张贴了《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通知单》,声称“发现该户电表封铅损坏,有窃电行为”并要求原告:“今天下午到供电局处理”。原告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联系后,被告的工作人员说怀疑原告窃电,并要求原告补交电费8276.29元和支付“违约使用电费”24828.87元,共计33105.16元。原告拒绝了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的无理要求。2020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停电告知书》称:“在2020年7月23日的用电检查中发现你户存在窃电行为,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已通过《用电检查通知书》告知。截止2020年8月15日你户仍未到我公司完善后续窃电费用处理事宜。…我司将根据《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8月17日中止向您户供电。”2020年8月17日,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擅自中止向原告供电。被告违反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该条规定:“供电企业查电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不但没有出示证件,还在原告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以及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均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拆换电表;被告还违反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该条该款规定:“用电安全检查人员在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窃电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保护现场,固定窃电行为的证据,并制作用电安全检查现场记录。”)不制作用电安全检查现场记录。被告无端指责原告窃电并擅自对原告采取停电措施,严重侵犯了原告和原告家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得已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区供电分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7月23日,我公司到余鹰飞所在社区开展反窃电行动,在过程中查到余鹰飞房屋所用电表被人为动过手脚,造成电表计量小于正常用电量。工作人员前往余鹰飞家中通知其开表检查,因其家中无人,工作人员遂对案涉电表进行封存保存证据,并在余鹰飞房门张贴了《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通知单》。后在余鹰飞见证下,对案涉电表进行开表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电表存在被私自拆除计量封印短接电流的情形,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规定,该情形属于窃电,根据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余鹰飞构成违约用电。因余鹰飞不接受我公司的违约用电处罚,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公司向余鹰飞出具《停电通知书》,并依法对其中止供电,我公司对余鹰飞中止供电合法合规,贵院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综上,余鹰飞作为用电人,未依法遵守用电秩序,存在窃电违约用电行为,我公司有权对其中止供电,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电网公司辩称,1.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不是供用电合同主体;2.原告提出的相关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具体事实和理由同市区供电分公司答辩意见一致。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余鹰飞系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房屋产权人。市区供电分公司与余鹰飞签署《居民供用电合同》,约定市区供电分公司向余鹰飞供电,用电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用电人负责妥善保管用电计量装置。合同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该合同未签署日期。市区供电分公司随后为该房屋安装电表并供电,余鹰飞按期缴纳电费。2020年7月23日,市区供电分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在安全用电检查时发现该房屋电表封铅损坏,有窃电行为,查询该电表开盖记录为1次,时间为2017年6月10日13:54:35开始,2017年6月10日14:06:09结束,遂将该电表拆除并封存,并在该房屋房门上张贴《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通知单》,通知余鹰飞当天下午到供电局处理。该通知单载明电表编号为。 同日,余鹰飞到市区供电分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工作人员当面将编号为的电表开盖向余鹰飞展示该电表存在加装短接电流装置的情况。余鹰飞在该公司出具的《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上签名。该工作单主要载明:户名:余鹰飞,合同账户号,用电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窃电用电内容:2020/7/23,对该客户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用户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属于窃电行为。表号:。追补电量13877KWH,追补电费8276.29元,违约使用电费24828.87元,合计33105.16元。 2020年8月14日,因余鹰飞未支付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市区供电分公司作出《停电通知书》,通知余鹰飞将于2020年8月17日中止供电。因余鹰飞家中无人,市区供电分公司将《停电通知书》张贴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房门上。2020年8月17日,市区供电分公司中止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房屋供电。余鹰飞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余鹰飞称,其未与二被告签订书面《居民供用电合同》,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房屋系自己购买用于其母赵群英一人居住,大约2017年6月入住。该电表装置所涉及的专业内容过于专业,本人所学的专业知识不具备该专业知识内容,且本人购买精装房的初衷就是省心省事,也不知道电表在何处,不知道也不清楚该电表加装短接电流装置窃电的情况。因为停电,其母于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6日不得不居住在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2020年9月10日至今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租赁房屋,并未支付农家乐费用1000元和房屋租金9600元。因本案诉讼,委托律师代理,支付律师费6500元。市区供电分公司称,《居民供用电合同》和《用电申请书》是由市区供电分公司交给小区物业,由物业统一发放给业主签署,再由物业交回给被告,同时附上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以此来确认是业主本人签署的该合同,即使该合同不是业主本人所签,但双方也建立了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审理中,余鹰飞与市区供电分公司、重庆电网公司均不申请对《居民供用电合同》中余鹰飞的签名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有用电申请书、《居民供用电合同》、电费清单、缴费记录、《用电检查通知单》、《停电通知书》、电表开盖记录照片、《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案涉电表实物、现场查处视频、《委托律师代理合同》、收款收据、pos签购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向余鹰飞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的房屋供电。 二、驳回原告余鹰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鹰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浴霖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强
判决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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