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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74-87313123
注册时间:1994-07-30
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汇贤路388号2002-02室
简介: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家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票务代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水污染治理;酒店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餐饮管理;代驾服务;养老服务;房地产经纪;农副产品销售;鲜肉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居用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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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成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225民初5514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成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成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综合服务费9828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89元(2019年10月1日按0.3‰/天算至2021年3月31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成斌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抗辩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被告朱成斌系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府一品70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权证号:浙(2018)象山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224.95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象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和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丹府一品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或使用人应在下个缴费周期到来前1个月交纳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交纳,住宅按照3.5元/月/平方米计收;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应付物业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收违约金;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符合合同生效时,自行终止等权利义务内容。 2020年10月15日,原告下属的象山分公司(作为乙方)与宁波卓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象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丹府一品物业项目退管协议》,约定:原告下属的象山分公司服务时间到2020年10月15日止;小区各项物业服务费用收取至服务终止日,原告下属的象山分公司预收的各项费用经结算后移交给宁波卓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4日,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系原告设立的分公司。 被告朱成斌未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9828元(3.5元/月/平方米×224.95平方米×380天)。 另查明,被告朱成斌于2018年10月15日已向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缴纳综合服务费、车位管理费等合计物业管理服务费11968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丹府一品物业项目退管协议》、象山县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企业变更登记情况等证据以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朱成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9828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朱成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王博闻 二O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励梦怡
判决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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