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成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225民初5514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成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成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综合服务费9828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89元(2019年10月1日按0.3‰/天算至2021年3月31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成斌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抗辩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被告朱成斌系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府一品70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权证号:浙(2018)象山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224.95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象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和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丹府一品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或使用人应在下个缴费周期到来前1个月交纳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交纳,住宅按照3.5元/月/平方米计收;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应付物业费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收违约金;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符合合同生效时,自行终止等权利义务内容。
2020年10月15日,原告下属的象山分公司(作为乙方)与宁波卓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象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丹府一品物业项目退管协议》,约定:原告下属的象山分公司服务时间到2020年10月15日止;小区各项物业服务费用收取至服务终止日,原告下属的象山分公司预收的各项费用经结算后移交给宁波卓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4日,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系原告设立的分公司。
被告朱成斌未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9828元(3.5元/月/平方米×224.95平方米×380天)。
另查明,被告朱成斌于2018年10月15日已向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缴纳综合服务费、车位管理费等合计物业管理服务费11968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丹府一品物业项目退管协议》、象山县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企业变更登记情况等证据以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朱成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9828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朱成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王博闻
二O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励梦怡
判决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