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曾冕等曾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青0104执699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被执行人曾冕、曾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4903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曾冕继续按照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之间签订的《个人消贷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35012013SX001)约定,于每月10日分期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在偿还期间如有任何一期未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即可对剩余全部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曾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曾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二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故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曾飞名下位于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5号10号楼5单元522室不动产本案已做抵押权登记,但被执行人曾飞因病短期无法腾退,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做处置。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案款94919.68元,执行费1324元无法执行。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490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永革
审判员伊海龙
审判员马志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周坤
判决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