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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闻章
联系方式:18905998507
注册时间:2012-07-09
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东路207号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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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通济街道东溪村民委员会、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783民初1268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建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瓯市通济街道东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溪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伟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颜许华,东溪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诉讼代理人黄家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溪村委会立即向伟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15018元及按日万分之五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683516.2元自2016年6月16日起算,对631501.8元自2017年6月16日起算,暂算至2020年9月3日为897314.8元);2、东溪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7日,经公开招投标,伟业公司(乙方)中标承建东溪村委会(甲方)的建瓯市建小线东溪村段公路改造工程。双方签订了《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伟业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总工期为12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819.9937万元(混凝土材料为商品混凝土,最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此外,合同第9.1条约定:“本项目资金由上级补助款及业主自筹资金两项组成(项目资金组成:①上级交通部门补助款约500万,②业主自筹含高速及公路部门补偿款100万,……)。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全程垫资,中途无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待上级补助款到位后支付工程款的90%(且不超过上级交通部门补助款及业主自筹含高速及公路部门补偿款的款项)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余10%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退还不计利息。……”。第9.2条约定“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合同签订后,伟业公司依约于2015年9月20日开工,于2016年3月20日工程全部竣工并交付给东溪村委会使用。2016年3月30日,双方就该工程进行了竣工决算,决算总造价为673.115万元。2016年6月15日,工程经建瓯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 根据约定,东溪村委会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待上级补助款到位后向伟业公司支付90%的工程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余10%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退还不计利息。本案工程竣工验收至今已两年有余,但东溪村委会仅向伟业公司支付工程款50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工程造价为6315018元。因此,根据该鉴定结果,东溪村委会尚欠工程款1315018元。因东溪村委会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伟业公司至今还欠部分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费用没有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伟业公司除有权要求东溪村委会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外,还有权依照国务院颁发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要求东溪村委会按日万之五标准支付利息。 东溪村委会辩称,一、伟业公司已多领工程款。1、虽《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8199937元(材料为商品混凝土)。但根据合同第9.1条约定:“本项目资金由上级补助款及业主自筹资金两项组成(项目资金组成:①上级交通部门补助款约500万,②业主自筹含高速及公路部门补偿款100万,③资金缺口约220万元)本项目缺口部分的资金由施工单位自行争取(争取单位不包括东溪村委会,业主单位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及出具申请报告)”。伟业公司须自行承担220万元的合同价款。因此,案涉施工合同的实际合同价款为5999937元。2、案涉工程因伟业公司改变混凝土材料,致本合同约定价款实际变更为4463179元。伟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改变了合同约定,即合同特别约定的商品混凝土材料改变为自拌混凝土材料。根据伟业公司提供的《自拌砼、商品砼差额计算表》节省施工成本1536758元,即5999937元—1536758元=4463179元。3、案涉工程实际价款4463179元,还需扣减伟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工程图纸要求施工部分的工程款,比如需扣除未施工的下水管道工程款。还需扣减施工质量缺陷补修部分的工程款,比如需扣除路面胀缝补修费用等;二、伟业公司至今未进行工程决算。1、伟业公司至今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善施工工程,也未向东溪村委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伟业公司至今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向东溪村委会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东溪村委会盖章确认的验收证书。3、伟业公司至今未向东溪村委会提交相关鉴定人员签名的《质量鉴定报告》。4、伟业公司至今未向东溪村委会移交完整的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等文件。5、因伟业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施工材料商品混凝土变更为自拌混凝土。按合同8.2条款约定,伟业公司应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东溪村委会审核后,报送工程造价审查部门审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但伟业公司拒绝向工程造价审查部门提供。6、伟业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决算书》是伟业公司单方制作的,吴一和等人签字是超越职权的不当签字,是无效的,该《决算书》东溪村委会不认可。7、伟业公司至今未按工程图纸的要求全面施工,也未对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进行补修。三、东溪村委会对伟业公司多领的工程款将会另行起诉,或将另行要求伟业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四、对于利息部分的主张,因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不应支持。综上,请求驳回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伟业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中标通知书》。2、《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5年8月7日,伟业公司参与投标建瓯市建小线东溪村段公路改造工程并中标。为此,伟业公司、东溪村委会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及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3、《决算书》。证明经双方决算,确定工程决算总造价为673.115万元;4、《会议纪要》。证明经东溪村委会申请,建瓯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验评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案涉工程被评为合格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5、会议记录3份,报告、补充协议及附件差额计算表各一份。证明工程所涉及的商品混凝土变更为自拌混凝土事项系由东溪村委会及村民代表研究确定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双方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因此,材料变更有合法依据;6、整改通知书2份。结合证据3、5,证明赖时峰系东溪村委会的现场总代表,是东溪村委会的代理人,代表东溪村委会在决算书上的签字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东溪村委会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合同虽约定工程价款800余万元,但按照合同第9.1条约定约定,伟业公司应承担缺口资金220万元。同时根据合同第8条约定,伟业公司有义务对编制调整预算书送审核部门进行增减;对证据3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质量鉴定报告中所有参与人都没有签字;对证据5、6的合法性有异议。会议纪录中东溪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是持反对意见的。对商品混凝土改为自拌混凝土虽没有意见,但还是要通过审核部门的最终确认。 东溪村委会提供如下证据:1、陈小梅的说明。证明村民代表表决不真实;2、照片4张。证明工程涵洞没有施工,公路护栏存在质量问题。 伟业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证据三性有异议,村民代表表决属于东溪村委会的内部事务,与伟业公司无关。双方已经就变更事项签订了补充协议,变更已经取得认可;对证据2的证据三性有异议。涵洞的造价并没有包括在决算造价中。工程项目竣工时间是2016年3月20日,验收通过的时间2016年6月15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现已超过,且从工程交付使用到本案起诉时,东溪村委会从未反映过工程的质量问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伟业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本院经摇号选定鉴定机构福建闽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该鉴定机构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闽审(2020)结审A017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结论为鉴定造价6315018元。后双方均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对此作出相应答复。 经质证,伟业公司认为,虽对鉴定报告核减了弃土方和弃石方有异议。但考虑到伟业公司是垫资施工,案涉工程款被拖欠时间较长,为了尽早的解决案涉纠纷,同意造价6315018元的鉴定结论。东溪村委会认为,鉴定报告未对商品混凝土改为自拌混凝土差价170多万元进行扣减,该差价应予扣减。 本院认证认为,对于伟业公司提供的证据1、2,东溪村委会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予以采信;对证据3、6,伟业公司提供的目的系证明案涉工程的决算造价。因本院已经根据申请对工程造价委托鉴定,故该证据在本案中不予采纳;对证据4,东溪村委会对真实性无异议,又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证据5,会议记录及报告系东溪村委会所制作,补充协议及附件系双方对工程变更所作的协议,且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对东溪村委会提供的证据1,因陈小梅未出庭作证,且村民代表表决事项系东溪村委会的内部事务,故不予采纳;对证据2,涵洞是否施工关系到工程造价问题,本院已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造价鉴定,故应以造价结论为依据。至于质量问题,因东溪村委会未提出反诉,可另行主张。因此,该证据在本案中不予采纳。 对于鉴定报告,因本院选定鉴定机构程序合法、公正,鉴定人员亦曾到现场核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根据其专业知识、认知等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庭接受质询。故对鉴定报告予以采纳。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所作陈述及本院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5年8月7日,经公开招投标,伟业公司中标承建东溪村委会的建瓯市建小线东溪村段公路改造工程。为此,以东溪村委会为发包方(甲方),伟业公司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建瓯市建小线东溪村段公路改造工程。承包范围: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总工期为120日历天。合同价款:8199937元,混凝土材料为商品混凝土(最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合同第8.1条款约定“合同价款为有条件可调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2)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增减”。第8.2条款约定“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报送工程造价审查部门审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合同第9.1条款约定“付款方式:本项目资金由上级补助款及业主自筹资金两项组成,(项目资金组成:①上级交通部门补助款约500万,②业主自筹含高速及公路部门补偿款100万,③资金缺口约220万元)本项目缺口部分的资金由施工单位自行争取(争取单位不包括东溪村委会,业主单位负责出具相关证明及出具申请报告)。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全程垫资,中途无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待上级补助款到位后支付工程款的90%(且不超过上级交通部门补助款及业主自筹含高速及公路部门补偿款的款项)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余10%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退还不计利息。施工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若工程验收不合格造成上级补助款不到位后果由施工方负责,若工程验收合格上级补助款不足500万元不足部分款项由业主单位负责承担”。第9.2条款约定“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第10.1条款约定“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的十五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第10.2条款约定“竣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中的日期,若要修改才能达到竣工的,应为修改后乙方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第11.1条款约定“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保修期为一年”。合同尚约定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伟业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东溪村委会于2015年12月13日、16日召开村两委、村监督小组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了案涉工程由商品混凝土变更为自拌混凝土事项。12月14日,东溪村委会向建瓯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提交报告,报告了案涉工程商品混凝土变更为自拌混凝土事项。12月18日,东溪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商品混凝土变更为自拌混凝土事项。2016年1月28日,东溪村委会、伟业公司及监理单位福建工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并附件自拌砼、商品砼差额计算表,约定对原合同(使用商品混凝土)工程造价8199937元,改为自拌混凝土工程造价6786125元。随后,伟业公司继续施工。工程完工后,2016年6月15日,建瓯市交通运输局出具关于建瓯市建小线东溪村段(X843)公路改建工程水泥砼路面工程验收会议纪要【瓯交(2016)256号】,内容载明建瓯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6月13日组织建瓯市交通运输局、伟业公司、东溪村委会、福建工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并载明参会人员有东溪村委会的吴一和、陈志强。附件:质量鉴定报告,该报告载明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结论评为合格工程,同意通过验收。后东溪村委会向伟业公司支付工程款500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伟业公司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摇号选定了鉴定机构福建闽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该鉴定机构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闽审(2020)结审A017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结论为鉴定造价6315018元
判决结果
福建省建瓯市通济街道东溪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15018元,并承担此款自2019年5月7日起(起诉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此后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22499元,由福建省建瓯市通济街道东溪村民委员会负担14219元,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80元;鉴定费用38000元,由福建省建瓯市通济街道东溪村民委员会负担24016元,福建伟业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9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长潘圣涛 人民陪审员章元华 人民陪审员杨滋美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洪
判决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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