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朱聪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沪74执41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朱聪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13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朱聪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222137.99元及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第六款的计息方式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透支款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案件仲裁费人民币4632元。因被申请人朱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去向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辰花路XXX弄XXX号地下、X层的房屋,该房屋已经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且其上已经设立抵押担保债权,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朱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2018)沪74执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朱聪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杨现正
审判员黄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岗
判决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