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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清春
联系方式:13881264440
注册时间:2016-02-02
公司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万达广场(西区)3#写字楼20-13号
简介:
建筑工程;房屋建筑、管道的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施工;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施工劳务作业(不含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公路路面工程;公路管理与养护;工程勘察设计;输变电工程;工程监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工程设计活动;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商务服务业;土地整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工程;住宅房屋建筑;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灌溉服务;建筑物拆除服务;厂房建筑物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房屋建筑业;土石方工程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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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长河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民申3402号         判决日期:2020-07-20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长河、伏致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林汐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林汐公司明知伏致民为自然人,仍允许伏致民挂靠在自己名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王长河不是善意第三人,伏致民无权代理林汐公司进行民事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3.林汐公司对伏致民以自己名义与发包人四川曌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知情,这是伏致民的个人行为。综上,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傅赟华 审判员李文 审判员殷亚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雷昀林
判决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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