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长河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民申3402号
判决日期:2020-07-20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长河、伏致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林汐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林汐公司明知伏致民为自然人,仍允许伏致民挂靠在自己名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王长河不是善意第三人,伏致民无权代理林汐公司进行民事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3.林汐公司对伏致民以自己名义与发包人四川曌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知情,这是伏致民的个人行为。综上,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傅赟华
审判员李文
审判员殷亚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雷昀林
判决日期
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