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修山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191民初1456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修山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修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修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黄修山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996年7月至2001年12月)。事实和理由:黄修山1996年7月大学毕业后定向分配到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现改名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参加工作,开始工作地点是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松江河施工局,先后在中水一局松江河施工局二处工程科、施工局工程部和双钩工程科工作,见证人刘茂军、胡兆东、陈文东,胡兆东和陈文东现在仍在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上班,2001年经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同意(见档案),2002年参加了研究生考试,并考取了研究生,研究生毕业后2005年6月份在重庆参加工作,现工作单位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今年(2020年)9月份在办理社保转移关系时发现吉林省社保没有我的社保信息。本人证明材料有在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工作时的个人缴纳的社保记录(当时社保局下发的小红本)和工作档案原件照片及复印件。依据《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维持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答辩称,内部核实,与黄修山1996年7月至2001年12月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1996年7月12日,黄修山自西安理工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工作,2001年11月13日经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同意,黄修山于2002年参加了研究生考试,并于2002年7月考取了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2005年6月研究生毕业后在重庆参加工作。黄修山向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吉劳人仲(2021)6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黄修山收到通知后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个人履历及工资档案、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原告黄修山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自1996年7月至2001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黄修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鹏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琳琳
判决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