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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会峰
联系方式:020-83800122
注册时间:2001-03-07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58号5-6楼
简介: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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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年与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406民初871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小年与被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广州第三市政公司),第三人李幸福、杨孟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令,被告广州第三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壁、罗沁竹,第三人杨孟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幸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小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第三人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742元,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1523.11元。(以69742元为基数,按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5月27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建“衡山科学城标准厂房一期EPC项目”,原告与被告一委派的项目管理人员即第三人一、二签订了该项目《保温工程承包合同》,负责该项目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项目完工后,进行了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324720.54元,目前尚欠工程款69742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广州第三市政公司与张小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张小年的起诉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张小年与李端午签署项目清单和计价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张小年于2021年1月13日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张小年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李幸福书面陈述称,李幸福系广州第三市政公司职工,签约及结算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公司承担;认可涉案项目保温工程结算款为324720.64元,但不清楚付款情况。 第三人杨孟军陈述称,其是2015年至2016年在工地,负责配合各施工组协商工作,所有施工班组都是广州第三市政公司委派的李幸福、李端午负责结算,其只负责管理,对其他事情不清楚。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部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认定。本院依据审核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确认如下事实: 广州第三市政公司系“衡山科学城标准厂房一期EPC项目”的总承包人。2015年9月30日,广州第三市政公司公布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任命,其中李幸福为项目副经理,李端午为技术负责人。2016年6月12日,张小年(乙方)与广州第三市政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保温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名称为“衡山科学城标准厂房一期EPC项目”,施工部位为外墙内保温工程;工程造价为综合包干价47元/平方米,另增加材料检测、备案等费用(包干)2.7万元,以上为固定大包干单价,不管出现任何原因都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为:每栋大面积完工后按实际所做工程量(经双方确认并认可的工程量)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本工程完工后,工程量经双方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至80%;工程验收合格及相关资料齐全后支付至95%;余额待工程验收合格交户主质保期满一年后,扣除维修费用后一个月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张小年负责本部分的全部检测、验收费用,并保证合格通过本部分的验收。李幸福、杨孟均作为甲方代表在合同中签字。张小年无建筑物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资质。 合同签订后,张小年于2016年6月13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7年7月完工后移交给项目部。张小年编制了《F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保温工程的总工程款为324720.64元。2017年12月28日,李端午在该表签字“已核”并签名;李幸福也在该表上签字“此工程结算款无误”并签名,但未写明时间。2020年11月10日,张小年通过EMS向广州第三市政公司的住所地邮寄律师函,主张工程款69742元及利息,该邮件于2020年11月11日由他人代签。2021年,张小年再次找到李幸福要求确认结算款,2021年4月16日,李端午在上述表中签字“结算人”并签名;同日,李幸福在表上签字“此工程结算款无误”并签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张小年认可收到工程款25.5万元。广州第三市政公司承包的衡山科学城一期厂房现正在办理竣工验收,尚未交付发包人。 2020年5月26日,广州第三市政公司在《衡阳日报》上发布声明,声明称:衡山科学城标准厂房一期EPC项目(东区工程),2017年4月完工;下表人员无授权,均无权代表本公司或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结算、确认等一切事宜;东区工程合同结算必须本公司审批、项目经理黎灯辉、授权人聂仁杰、熊舟签字加盖公章才有效;如他人冒用本公司名义签署或补签、确认合同、结算等经济文件,该行为均与本公司无关,由该他人自行承担后果,本公司保留追究一切民事及刑事责任的权利。其中的下表人员包括:李幸福,原项目副经理;李端午,原技术负责人。李幸福、李端午的社保参保单位均为广州第三市政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小年工程款6972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小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元,减半收取916元,由被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劲 代理书记员陈巧玲
判决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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