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福建泰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泰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泰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常丽平
联系方式:0591-83751081
注册时间:2008-11-24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梁厝(梁厝路2号)华雄大厦13层B区1302室 复制
简介:
电子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工业自动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制冷设备、通讯电源设备、信息化设备、高低压配电系统设备、楼宇监控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及其配件的批发、代购代销;机电设备、制冷设备、通讯电源设备、高低压配电系统设备、楼宇监控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的安装及技术咨询、维护、维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安防工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信息化机房设计、施工及维护、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福建泰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11178号         判决日期:2021-09-04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泰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公司)与被告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图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强,被告世图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轩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泰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世图兹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安装工程款共计70000元;2、判令被告世图兹公司向其支付逾期利息2695元(按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利率LPR3.85%计算,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26日);3、判令被告世图兹公司承担本案公证费、律师费23500元;4、判令被告世图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日,原、被告就空调设备的安装事宜达成合意,并签订了《安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2018年协议》),后因设备未到位及保险到期等,导致《2018年协议》超过有效期未实际履行,故双方于2019年7月补签《安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2019年协议》)。2019年7月原告依约前往指定地点为被告提供安装服务,被告验收通过。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被告重新开具金额为2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次日签收。后,被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原告支付了160000元安装款,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70000元,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世图兹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显著高于实际提供的服务价款;另根据合同约定,双方验收之后支付工程款,而验收内容包括被告方的审价。故,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条件不成就。另,公证费非本案诉讼必要费用;律师费过高,应予以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原被告签订《安装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其所签合同(合同号S-GZ0547-1808)中空调设备的安装及相关附件的制作,安装数量6,总价款为230000元。原告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当书面通知被告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原告应当填写被告指定的《STULZ空调安装申请表》;被告向原告出具《STULZ空调安装验收报告》后方证明验收通过;验收通过后,原告应当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向原告支付安装费,如原告迟延提交发票,则被告有权迟延付款直至收到发票。双方还约定,合同引起的争议涉诉的,败诉方应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合理律师费。 2019年8月6-7日,福州联通长乐机房开机调试,原告及建设单位方确认完成空调各项调试工作、空调运行正常。2019年10月23日,被告在《Stulz空调安装质量评核表》中对福州联通长乐机房空调安装6台机组就位、安装、验收等方面进行确认并由其工作人员签字。 2019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总金额为2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被告收到上述发票。 2020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60000元安装款。 另查明,被告在2020年10月27日的复函中表示,原告反馈的安装项目明细报价单及相关验收材料已收悉,同时认为原告报价与市场合理价格具有重大偏差,建议双方进一步协商,将价格降低至160000元。 还查明,被告工作人员张健微信中向原告方发送《福建联通S-GZ0547-1808安装质量评核表》并表示此即安装验收报告。 诉讼中,关于涉案空调设备的安装,原被告一致确认系由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自建设方中国联通福建福州市分公司并转包给被告,被告再将该安装工程交由原告实施;双方间《2018年协议》未实际履行。原告称其2019年7月进场施工。 又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35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泰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元; 二、被告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泰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偿付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泰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及公证费合计11000元; 四、驳回原告福建泰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44元,其中由被告世图兹空调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959.18元;原告福建泰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3.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德仁 书记员崔彬彬
判决日期
2021-09-0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