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1执4720号
判决日期:2021-09-04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01民初15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XXXXXXX.41元及逾期利息,另缴纳执行费71752.8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原系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0)津0106民初834号案件。诉讼中,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20)津0106民初83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保全案号为(2020)津0106执保57号。2020年7月23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要求,将该案移送至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上海金融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辖267号批复,于2020年11年16日作出(2020)沪74民初2518号案件移送函,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XX.22元及逾期利息。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昊罡
书记员黄凯
判决日期
202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