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滕林行
联系方式:0531-66896010
注册时间:1998-12-09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1号楼西1层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展览馆展览陈列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与施工、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的加工制作;消防设备及器材的研发销售;建筑智能装备的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91民初1477号         判决日期:2021-09-04         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林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冶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江、李振,被告四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嘉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冶公司支付工程款274万元(不含税价)及资金占用利息(从工程交付之日到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四冶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嘉林公司与四冶公司签订了《石材玻璃幕墙工程分包合同》,分包了四冶公司承包的山东轩竹医药研发楼的部分项目,合同对于施工范围、内容、质量标准、进行了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四百九十万元,不含税,工程地点位于济南市高新区。合同签订后,嘉林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合同义务,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业主使用,但是四冶公司至今还有274万元工程款尚未支付。经过多次催要,四冶公司一直拖延。为维护合法权益,嘉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四冶公司辩称,1、嘉林公司提交的分包合同主体不合法。该分包合同上的章是“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轩竹科研楼工程项目部”,该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2、从嘉林公司提交的付款记录中可以看出,给付嘉林公司款项的是汤喜峰个人,证明跟我司无关。3、嘉林公司提交的最后一笔付款是2016年2月6日,之后再未给嘉林公司付款,从2016年至今,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已经远远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嘉林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嘉林公司提交《石材玻璃幕墙工程分包合同》一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一份、四冶轩竹项目工程款回款情况列表一份、嘉林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方的银行流水清单一份、济南高新区法院作出的(2019)鲁019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四冶公司(甲方)与嘉林公司(乙方)签订《石材玻璃幕墙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其承包的轩竹医药研发楼的施工按包工大部分包料的方式分包给乙方,工程名称:山东轩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楼,工程地点:高新区天辰路2518号,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不含石材)。承包范围及内容:1、原设计图纸内的(包括图纸变更、建筑做法)及现场实际存在的风险费用,外墙;石材、玻璃幕及保温工程。二次设计(原设计盖章及建设单位认可),2、现场文明施工(如材料排放,现场清理、扬尘污染,扫帚,材料进场卸车,宿舍清理),3、施工中的各种材料、竣工验收资料、试验合格费用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施工工期:自2015年4月22日至随工地大计划要求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以质检站验收及用户满意为准。结算方式:1、一次性固定价,四百九十万元。2、本工程造价不含税,乙方不负责向甲方开具工程发票。3、乙方结算工程量必须有工地执行经理、施工质量、技术人员、保管员、预算员共同转账后为准,并有工序之间双方签字验收合格单。付款方式:1、按建设方每次付款时付乙方双方约定的付款节点付款。2、每月付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每人生活费2000元。以工资表工人签字发放到工人。3、付款节点:(1)主龙骨安装完成付总款的20%,(2)石材及玻璃幕挂完付至总款的50%,(3)全部完成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付至总款的70%,(4)竣工质监站验收合格结算完毕付至总款的90%,(5)余款保修期满10日无息付清。每次付款节点付款时减去每月工人工资款项余款付给乙方。甲方委派项目执行经理姚发财和管理人员负责该工程全过程管理和协调,并负责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其他横向单位的联系以及解决属于甲方所要解决的问题。乙方委托现场负责人王方,在工地执行甲方交办的一切事项签收的文件为唯一对甲方有效所给授权行为,其他任何签字对甲方无任何作用。双方约定本工程保修期限为1年。该合同甲方处加盖“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轩竹科研楼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四冶公司轩竹项目部)印章,乙方处加盖嘉林公司公章。 另查明,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7月31日竣工验收,并于2019年9月26日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诉讼过程中,嘉林公司主张涉案项目其已于2017年7、8月份完工,四冶公司已支付其工程款共计216万元,均系四冶公司轩竹项目的负责人汤喜峰支付给其项目负责人王方的,要求四冶公司支付其剩余工程款274万元及利息(以27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提交四冶轩竹项目工程款回款情况列表一份、嘉林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方的银行流水清单一份、济南高新区法院作出的(2019)鲁019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四冶公司认可山东轩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楼项目系其承包,也认可应该成立过项目部,但认为该项目早已完工,项目结束后人员都散了,时间较长,是否欠嘉林公司工程款,其不清楚,也未直接支付过嘉林公司款项。四冶公司否认汤喜峰系其公司人员,主张汤喜峰当时在不在涉案项目部、具体是干什么的均不清楚,且对涉案合同的印章亦不予认可,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鉴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74万元; 二、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2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22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7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6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19360元,由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宿盼盼 书记员王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9-0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