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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
联系方式:024-23940092
注册时间:1991-12-05
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简介:
一般项目:铁路、公路、市政、房屋建筑、水利水电、隧道、桥梁、城市轨道交通、钢结构、土石方、铺架、土木工程建筑、信号、通信线路安装、电气化、环保水处理、装饰装修、暖通制冷、幕墙施工,锅炉安装,管道安装,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检测试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特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改造、租赁,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含桥梁构件)、建筑材料、钢材销售,矿山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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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新凯采石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7103民初19号         判决日期:2021-09-04         法院: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港新凯采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港新凯采石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4月22日、2015年8月14日两次签订了道砟石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480万元、876万元,共计1356万元,双方在合同中对计量、结算与付款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货实际结算金额为1255.2万元,并已按约定为被告出具了金额为1255.2万元的发票。被告先后给付原告货款1150万元,尚欠货款105.2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答辩应诉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钱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邢妍妮 书记员姜欣怡(代)
判决日期
202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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