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新凯采石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7103民初19号
判决日期:2021-09-04
法院: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港新凯采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港新凯采石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4月22日、2015年8月14日两次签订了道砟石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480万元、876万元,共计1356万元,双方在合同中对计量、结算与付款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货实际结算金额为1255.2万元,并已按约定为被告出具了金额为1255.2万元的发票。被告先后给付原告货款1150万元,尚欠货款105.2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答辩应诉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钱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邢妍妮
书记员姜欣怡(代)
判决日期
202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