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民申3575号
判决日期:2021-09-04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丁宁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大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5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丁宁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所谓开具虚假诊断书的法律评价和法律适用不当,申请人开具假假条的目的是为了保住工作,而不是为了旷工。申请人为保住工作开具假假条的行为虽属于维权的方式方法不当,但并没有主观恶意,并不是要以旷工为目的。本案中开具假假条的行为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为了消极怠工而开具假假条的行为有本质的区别。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强制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先,申请人开具所谓虚假诊断书的行为在后且并没有违法性,完全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以旷工为目的的虚假开具假假条的行为,在本案的特定情形之下不应当做出否定性评价。被申请人强制调岗属于违法,首先应当对其做出否定性评价。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重新审理此案,支持申请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丁宁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丁海
审判员钟峰
审判员刘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蒋天盛
书记员丁威扬
判决日期
202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