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伟与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奥斯曼·努尔麦麦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32民终447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志伟、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斯曼·努尔麦麦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志伟于2021年8月26日提交与奥斯曼·努尔麦麦提之间的打井机及其他费用重新起诉要回的申请;上诉人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提交,我公司与张志伟的上诉请求无关,撤回上诉请求的申请
判决结果
准许张志伟、新疆广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张志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8.00元,减半收取779.00元,由上诉人张志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那克提江·乃比江
审判员麦麦提阿卜拉·图尔荪托合提
审判员吴东冬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阿依排日·艾尔肯
判决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