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吴清洪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闽0302执40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302民初4813号裁判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3530.1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清洪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陈意
执行员林昭霞
执行员徐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艳艳
判决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