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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615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国荣
联系方式:0594-2810328
注册时间:2006-04-18
公司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办兴安居委会兴安路81号
简介:
一般项目:粮食收购;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肥销售;肥料销售;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水产品收购;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鲜蛋零售;鲜蛋批发;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粮油仓储服务;畜牧渔业饲料销售;棉、麻销售;林业产品销售;园艺产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贸易经纪;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活禽销售;酒类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经营;农药批发;农药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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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吴清洪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闽0302执40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302民初4813号裁判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3530.1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清洪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陈意 执行员林昭霞 执行员徐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艳艳
判决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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