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李丽涵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闽0302执1824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丽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丽涵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执行员徐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柯玉婷
判决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