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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星、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等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303民初1256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江口支行)与被告关志成、王建华、李金星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江口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子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志成、王建华、李金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农商行江口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关志成立即归还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04000元以及该款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领用合约、章程的约定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按月利率10.5‰计收;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5元);2、依法判令王建华、李金星对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0日,关志成向农商行江口支行办理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并签字承诺遵守《莆田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领用合约》及《章程》对信用卡的使用、收费、缴款等作了约定,并作主要约定:1、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利息按年利率12.6%执行;2、普惠金融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甲方(被告)的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甲方(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费用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该笔普惠金融卡由王建华、李金星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申请人因使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及追索费用等银行方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持卡人因使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农商行江口支行按照申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审批程序通过关志成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8日向关志成发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号:6228××××3105)一张,授信额度为100000元,后经农商行江口支行额度调整,现授信额度为204000元,授信期限3年。但关志成自2020年11月份发生账单后,截至目前仍未足额偿还透支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王建华、李金星也未能依约履行担保责任。 关志成、王建华、李金星未作答辩。 农商行江口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农商行江口支行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农商行江口支行的诉讼主体适格。 2、关志成、王建华、李金星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三位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3、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合约》及《章程》、贷记卡交易明细各一份,拟证明2017年11月20日,关志成向农商行江口支行申请办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2017年11月28日农商行江口支行向关志成发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号:6228××××3105)一张,授信额度为100000元,后经额度调整,现授信额度为204000元,授信期限3年。但关志成自2020年11月份发生账单后,透支本金204000元以及该款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领用合约、章程的约定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按月利率10.5‰计收;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5元,暂计至2021年2月22日的利息、违约金共10087.23元,本金及相关费用共计214087.2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商行江口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关志成、王建华、李金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0日,关志成(甲方)填写普惠金融卡申请表,向农商行江口支行(乙方)申请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确认并遵守领用合约、章程。领用合约约定:普惠金融卡透支取现(转出)、消费按照乙方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利息及费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甲方的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费用。甲方需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根据本人资金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费用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乙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经营需要、业务安排、甲方及保证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信用记录、担保情况等事项,适时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利率及费用进行调整,授信额度的调整包括调升、调降、维持、取消或冻结授信额度,甲方的授信额度一经调整,立即生效;利率调整的,自调整后的下个账单日次日生效适用。章程约定:账单日指各行社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各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还款:正常透支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依次偿还。违约金收费标准: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5元。王建华、李金星在申请表中以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名义签字并摁手指印,并与农商行江口支行约定“保证范围为申请人因使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及追索费用等银行方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持卡人因使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之后,农商行江口支行向关志成发放了卡号为6228××××3105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一张,初始信用额度为100000元,后农商行江口支行将信用额度调整为204000元。关志成使用上述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后,未按约偿还透支款项,至今尚欠农商行江口支行本金204000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已还的194.97元予以抵扣)未支付,致诉讼
判决结果
一、关志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透支本金204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按年利率12.6%计,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收费为5元,已偿还的194.97元予以抵扣上述违约金); 二、王建华、李金星对关志成的上述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王建华、李金星有权在承担保证范围内向关志成追偿。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1元,减半收取计2255.5元,由关志成、王建华、李金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俞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丹丹
判决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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