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刘洪斌> 刘洪斌裁判文书详情
刘洪斌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刘洪斌
联系方式:0531-89250209
注册时间:2021-05-20
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街道办事处西安泰村121号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展开
黄先军、胡剑雄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303民初778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先军与被告胡剑雄、莆田市涵江区一艳生化妆品店(以下简称一艳生店)、莆田市易构程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构公司)、刘洪斌、刘聪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先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峰、被告暨被告一艳生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雄、被告暨被告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斌、被告刘聪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先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胡剑雄、一艳生店、易构公司、刘洪斌、刘聪龙立即支付黄先军拖欠的劳务费11924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胡剑雄、一艳生店、易构公司、刘洪斌、刘聪龙承担。事实与理由:黄先军系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7月10日,经中间人介绍,胡剑雄、一艳生店、易构公司、刘洪斌、刘聪龙将一艳生店的相关木工部分装修工程交给黄先军完成,双方约定包工不包料且按装修面积结算,其中,包括墙壁、柱子、广告牌贴铝塑板的每平方米110元;墙壁不贴铝塑板的每平方米50元;做柜子、收银台,沙发等每平方米420元;拖把间300元和背景墙灯槽100元;工期12天。黄先军在2019年7月21日如约完工。经结算,劳务费合计12924元,胡剑雄、一艳生店、易构公司、刘洪斌、刘聪龙仅于2019年7月15日微信转账1000元,尚欠黄先军11924元。包括该店面在内的涵江水韵城于2019年7月26日开业,黄先军施工的工程,早已投入使用,但黄先军多次向胡剑雄、一艳生店、易构公司、刘洪斌、刘聪龙催讨劳务费,均无果。黄先军遂提起诉讼。 胡剑雄、一艳生店辩称,胡剑雄与黄先军没有承揽关系。胡剑雄仅委托易构公司的刘洪斌进行店铺形象设计,刘聪龙现场帮忙跟进装修进度。黄先军是由刘洪斌的朋友老罗介绍,胡剑雄并未参与,对具体费用及工作指派没有任何了解。黄先军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且所有木工装修部分均出现质量问题,形象不如三手出让店铺。撕铝塑板粘膜过程中,黄先军甚至让自己小孩用小刀,工具刀参与(所有铝塑板出现多处针眼、补胶,拼接处损坏,刀割印记,板上到处坑坑洼洼等)。胡剑雄在现场、电话及微信中均表示无法接受,黄先军、刘聪龙、刘洪斌都表示在开业前进行返工处理,但直至开业,返工工作并未开展。黄先军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一门钢化玻璃,刘洪斌立即下单定做钢化玻璃,但仍然是在开业第一天的下午才运到并进行安装。在安装之前,商场方对店铺进行了危险围栏处理,对于开业第一天店铺的销售业绩影响甚大!黄先军还在施工过程中丢失一箱价值400元的金属软管。黄先军所提供的结算单系其单方制作,未经任何当事人签名确定。黄先军主张的费用与刘洪斌、刘聪龙告知胡剑雄的费用有较大出入。碍于商场合同压力,一艳生店于2019年7月26日开业。店铺开业之后,又多次沟通,他们才表明返工也没有办法改善形象。胡剑雄据此向刘聪龙和刘洪斌表示无法接受并支付木工的费用及材料费。胡剑雄已在2019年-2020年间转账给刘聪龙和刘洪斌,至于刘聪龙、刘洪斌如何安排款项给每个工种和材料方,是刘聪龙、刘洪斌的问题,胡剑雄和所有其他第三方均无直接关系。综上,请求驳回黄先军对胡剑雄及一艳生店的诉讼请求。 易构公司、刘洪斌辩称,1.刘洪斌以及易构公司未承包一艳生店装修工程,装修工程各项事务与刘洪斌及易构公司无关,胡剑雄是一艳生店老板,刘聪龙是现场负责人,刘洪斌与刘聪龙、胡剑雄是朋友关系,刘聪龙并非易构公司人员。2.刘洪斌与胡剑雄是朋友关系,免费为一艳生店进行装修设计。3.因朋友关系,刘洪斌、刘聪龙提供批发原价装修材料及转介绍工人。4.原本装修工程木工工种承包给木工老罗,因老罗没空,转介绍给黄先军。刘洪斌与黄先军之前并不认识,店面装修期间都是与老罗联系沟通。黄先军未与刘洪斌及易构公司签订合同,刘洪斌及易构公司与黄先军不存在雇佣关系。5.2019年7月10日,木工材料进场施工,原本有三个工人一起施工,后因内部意见不同,只剩黄先军一人独自施工,进度严重滞后。2019年7月21日,刘聪龙发现铝塑板全部损坏,到处坑坑洼洼,及时向刘洪斌反映,通知刘洪斌反馈给老罗。7月23日,老罗到现场看了,并指导黄先军处理,但因黄先军技术工艺问题,没办法解决,用玻璃胶到处修修补补,墙面、柜体、吧台、软座到处都是修补的痕迹。施工过程中,黄先军打破钢化玻璃一片(价值775元),弄丢金属软管一箱(价值三四百元)。6.黄先军所写的价格是自己报的,并不属实。刘聪龙核算出来的价格为9650.3元。7.最大的受害人是刘洪斌,垫付了两万多元材料费用,因为黄先军施工问题,致胡剑雄没有及时付清垫付费用。8.黄先军在2019年9月9日到易构公司闹事,警察到现场调解,劝退黄先军,并告诉三人各自可向法院起诉对方。综上,请求驳回黄先军的诉讼请求。 刘聪龙辩称,刘聪龙与胡剑雄是朋友关系,免费为胡剑雄对一艳生店装修进行现场负责。黄先军在装修期间进度非常慢,经多次催促仍进度迟延。2019年7月21日,刘聪龙发现铝塑板损坏,当场要求黄先军处理好。但因黄先军技术工艺问题,没办法解决。施工过程中,黄先军打破钢化玻璃一片、丢失金属软管一箱。黄先军所写的结算单价格是黄先军自己报的,并不属实,实际价格总额应为9650.3元。黄先军多次打电话给刘聪龙催讨工资,还去设计师刘洪斌的公司闹。黄先军自己把事情做坏了,还把责任推卸给他人,工资拿不到并不是刘聪龙的问题,刘聪龙只是帮忙而已。综上,应驳回黄先军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胡剑雄系一艳生店经营者陈艳的配偶。2019年7月间,胡剑雄将一艳生店装修事宜委托刘聪龙现场负责。2019年7月10日,黄先军经人介绍承揽一艳生店装修工程中木工工作,双方约定包工不包料,按装修面积结算报酬。2019年7月15日,刘聪龙微信转账1000元给黄先军用于预付报酬。2019年7月21日,黄先军完成前述施工工作,根据刘聪龙现场测量的尺寸结算出应得报酬共计12924元,扣除预付的1000元,尚欠11924元。当日,黄先军将结算单用微信发送给刘聪龙,刘聪龙收到黄先军发送的结算单后,未提出异议。2019年7月26日,一艳生店开业。后,黄先军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刘聪龙催讨报酬,均未果,遂于2021年2月2日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一、胡剑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黄先军报酬1192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2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黄先军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胡剑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钟晓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蔡雅婷
判决日期
2021-09-0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