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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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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阎世毫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81执1781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阎世毫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1行审6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76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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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6月30日、7月19日、8月2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等的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于2023年8月19日冻结期满,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已冻结的财产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述财产查询,除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外,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保险等部门查询,暂无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于瑶 审判员安永伟 审判员陈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禹
判决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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