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为结
联系方式:020-87085674
注册时间:2016-11-14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13层1302房
简介:
融资咨询服务;小额贷款业务
展开
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12民初7031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易达公司)诉被告邓放、林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林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裁定驳回,林怡不服裁定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易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周润涛,邓放、林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易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邓放、林怡共同向安易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18000元(即按照合同约定的第五期利息)及罚息90000元(以1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3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为止,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2.判令安易达公司对邓放和林怡为涉案债权设定抵押担保的房产(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北路××半岛××帆××街××号)的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邓放、林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3000元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5日,安易达公司作为贷款人,邓放和林怡作为共同借款人,双方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AYDJK(2019)-00111),约定:第1.1条,安易达公司为邓放、林怡提供借款180万元整;第1.3条,借款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第2.3条,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第4.3条,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月付息;第9.2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本金或利息时,除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外,还应根据延迟天数,对未按时支付的本金或利息,按2‰/日支付罚息;第11.2条,因《人民币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人民币借款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黄埔区。同日,安易达公司作为抵押权人,邓放和林怡作为抵押人,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编号AYDDY(2019)-00010),约定:邓放、林怡将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北路××半岛××帆××街××号的房产(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抵押给安易达公司,用于担保邓放、林怡在《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与《人民币借款合同》一致。同日,安易达公司与邓放、林怡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11202419号。2019年11月18日,安易达公司通过网银向林怡账户付款180万元整,邓放、林怡签署借据确认收到款项。自收款日至第三期付息日(即2020年1月17日),林怡均能按时足额付息。但是,在第四期付息日(即2020年2月17日),邓放、林怡均未能按时付息,此后的第五期亦陷入逾期。根据《人民币借款合同》第9.3条、第9.4条,借款人逾期10天未归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即视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借款本息。由于第四期付息逾期已近一个月,安易达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邓放、林怡送达催收函,明确表示借款立即到期,要求邓放、林怡于2020年3月17日前付清本息,但是邓放、林怡未能还款。至第六期付息日前夕,即2020年4月16日,林怡支付20124元整,付清了第四期的利息及逾期的罚息。此后,邓放、林怡再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安易达公司与邓放、林怡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安易达公司已按约定向邓放、林怡足额发放了借款,邓放、林怡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属于违约。邓放、林怡以房产为其《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设定抵押担保,该抵押权已登记成立,安易达公司有权对该抵押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主张优先受偿。综上所述,安易达公司要求邓放、林怡立即偿还或就邓放、林怡抵押房产的拍卖所得款项受偿本金180万元、利息18000元并根据《人民币借款合同》第9.2条计收罚息。由于《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过高,安易达公司现自动将利息及罚息利率合并计算,并下调24%/年,即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17日期间按照《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第五期利息18000元,自2020年3月18日至付清本金期间按照24%/年计收罚息。为维护安易达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邓放、林怡辩称,第一,安易达公司应提供金融借贷相关资质,以确认借款合同的合法性。第二,对借款本金及偿还数额无异议。第三,安易达公司主张的利息过高,请法院参考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最高利率予以减少。 安易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人名币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表、《抵押合同》、放款银行业务回单及借款借据、还款银行业务回单、催收函、《广州市金融局关于同意安易达公司开业的通知》、《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合同》及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5日,安易达公司(贷款人)与邓放、林怡(借款人)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AYDJK(2019)-00111。该合同第1.1条约定借款金额为1800000元。第1.2条约定借款用途仅限用于为资金周转。第1.3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第2.1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采取固定利率,经双方协商,约定借款利率(年利率)为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第4.1条约定,借款人的所有还款均按照先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后偿还借款本金的原则进行,且在借款人未足额支付到期利息情形下的任何支付、偿还、划收均先计算为支付到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第4.2条约定按期付息的,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利息。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的月对应日的前一天。第4.3条约定借款人按照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指的是,借款人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周期支付借款利息,并在本合同约定还款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利息,借款借据所列的借款到期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支付最后一期利息(具体以本合约附件《还款计划表》为准)。第4.6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还款顺序如下:1.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费用);2.利息、罚息、复息、用款补偿金、违约金(如有);3.本金。第6.1条约定,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由抵押人林怡以其依法拥有的可以抵押的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AYDDY(2019)-00010。第9.2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约的约定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时,贷款人有权对未按时支付的本金或利息,除按本协议约定的利率继续计收利息外,还有权对未按时支付的本金或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2‰/天计收罚息。第9.3条约定,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同时或分别行使本合同第9.4条款约定的一项或几项权利:……(三)逾期10天未归还借款本金或未支付利息的……第9.4条约定,出现本合同第9.3条款约定的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同时或分别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二)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及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并)划收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八)要求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因向其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见证费、公告费、查询费、差旅费、担保费、财产保全费等)。第9.5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第11.2条约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因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人民币借款合同》后附有《邓放、林怡还款计划表》,载明:贷款金额为180万,年化利率为12%,期限为12个月。共分为13期,第1期,偿还利息18000元,偿还本金0元,剩余本金18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9年11月18日;第2期至第12期,每期偿还利息18000元,偿还本金0元,剩余本金18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每月的17号;第13期,偿还利息0元,偿还本金1800000元,剩余本金0元,还款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 同日,林怡(抵押人)、邓放(抵押人的配偶)及安易达公司(抵押权人)又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AYDDY(2019)-00010。抵押人愿意为借款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约定主合同系指借款人邓放、林怡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AYDJK(2019)-00111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主合同项下本金为1800000元。第四条约定因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第五条约定,抵押物明细为下表所列财产或财产性权利:抵押物名称为住宅,数量/面积为建筑面积115.8平方米,质量/状况为良好,所在地为南沙区环市北路××半岛××帆××街××号,所有权/使用权人为林怡,权利证书名称及编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评估价值为382.1万元。林怡为上述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1120241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权利人(申请人)为安易达公司,义务人为林怡,坐落为南沙区环市北路××半岛××帆××街××号,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抵押范围为全部,债权数额为1800000元整。 2019年11月18日,安易达公司通过其开设于浙商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的账号为5810000010120100090200的账户,向林怡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祈福新邨支行的账号为62×××13的账户转款1800000元,附言为小贷放款。双方对此还签订了借款借据,邓放、林怡在借款人处签名按印确认已收到1800000元的贷款。 另查明,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17日,林怡分别向安易达公司支付款项18000元、18000元、18000元。到《还款计划表》的第4期还款日开始逾期,2020年3月9日,安易达公司向邓放、林怡发出催收函,载明:“邓放先生、林怡小姐:……现由于您自2020年2月17日开始没有归还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我司特根据《人民币借款合同》第9.4、9.5条约定向您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及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请您于2020年3月17日前向我司清偿全部欠款……”。2020年4月16日,邓放、林怡向安易达公司支付款项20124元,此后再未有还款。 安易达公司为证明其放贷资质,提交了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发布的《广州市金融局关于同意安易达公司开业的通知》(穗金融贷〔2016〕55号),载明:……三、核准安易达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为:(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安易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担保费用,提交了其与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的《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合同》,并提供了合同原件供法院核对。合同第二条约定安易达公司与邓放、林怡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请对邓放、林怡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偿接受安易达公司委托,同意为安易达公司所提保全申请向法院提供担保。合同第七条担保费及其他部分约定,安易达公司应于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3000元整。2020年7月1日,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安易达公司开具了300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金融服务*担保服务费。 庭审中,邓放、林怡主张,安易达公司放款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邓放、林怡2019年11月19日第一笔还款18000元,根据借款时间的利息计算超过月息1%的部分应当扣减本金,安易达公司亦予以确认。后邓放、林怡又提交了情况说明,载明:林怡于2019年11月15日向安易达公司支付了18000元,该款项的支付时间先于安易达公司出借借款1800000元的时间,因此该款项应用以扣减借款本金,即安易达公司向邓放、林怡出借的借款本金应为1782000元,且邓放、林怡日后所偿还的款项也应以1782000元为基数计算还款本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邓放、林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781638.2元及利息17575.5元; 二、被告邓放、林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以178163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邓放、林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3000元; 四、被告邓放、林怡不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林怡名下位于南沙区环市北路1号逸涛半岛碧帆三街C30号房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6元,由原告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邓放、林怡负担107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邓放、林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梓苑 二〇二〇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顾郦莼
判决日期
2021-09-0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