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闰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恒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鲁03财保6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闰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恒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恒亿嘉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郝树洪银行存款6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闰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恒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恒亿嘉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郝树洪银行存款6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闰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侯康
审判员胡晓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耿润玺
判决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