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张金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721执95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东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金安、许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3215.05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2020)皖1721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到庭)。经多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证券、股权、保险、税务、车辆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京东等)相关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冻结的少量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予以扣划。到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到位标的4984.75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敦胜
审判员汪磊
审判员叶光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涛
判决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