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德塑胶有限公司、宁波晟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鲁1521执1095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阳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德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晟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宁波晟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21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德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21年6月2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8840元(含执行费2840元)。2021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德塑胶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21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10日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判决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