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恒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苏0305执保124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与申请人夏恒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夏恒宾银行存款1406484.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夏恒宾银行存款1406484.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吕家峰
审判员高伟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慧
判决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