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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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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王淑林、李书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鲁1481民初2375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告王淑林、李书元、王园林、李书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淑林、李书元、王园林、李书田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49498.81元及截止2017年7月末利息3400元;2.剩余利息自2017年至全部本金还清为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淑林、李书元、王园林住山东省乐陵市朱集镇李胡马村,被告李书田在乐陵市经济信息局工作。王淑林、李书元、王园林3人于2015年7月3日自愿组成农户小额贷款联保小组,被告李书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王淑林在原告处贷款5万元(现余额49498.81元),李书元、王园林、李书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约定年利率6.79%,并于2016年7月2日到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淑林等四人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担保人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被告王淑林、李书元、王园林、李书田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王淑林、李书元、王园林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借款可在期限内循环使用,最高金额为5万元。2015年7月20日被告王淑林借款本金5万元,2016年7月2日到期,约定年利率为6.79%,逾期年利率10.185%。到期后被告王淑林分期分次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截止2018年2月27日被告王淑林尚欠借款本金49498.81万元,利息6282.95元未还。被告王园林、李书元与被告王淑林组成联保小组,互负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李书田签订担保承诺书,对借款人分别为王园林、李书元、王淑林贷款金额共计十五万元的三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以上事实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凭证三份、银行卡复印件一份、个贷凭证基础信息一组、还款明细一份、担保承诺书一份、乐陵市朱集镇李胡马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498.81元及利息(至2018年2月27利息为6282.95元,其后利息按年利率10.185%计算至本息付清止); 二、被告李书元、王园林、李书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元,保全费549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清勇 人民陪审员韩希通 人民陪审员孙宝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娇
判决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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