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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剑彪
联系方式:0755-83211333
注册时间:1996-11-2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一期4号楼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承接各类建筑的室内外装饰、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承接各类建筑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城市及道路照明、古建筑、钢结构、环保工程的施工,对外承包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净化工程、实验室工程、展览工程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安防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承装、承修电力设施业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物业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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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运江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692民初199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烟台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煜建筑)与被告烟台运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江实业)、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剑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煜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锋、孔方圆,被告运江实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东,被告华剑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烟台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材料款49700元、劳务费148000元及利息(以工程款本金1977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运江实业于2020年4月11日签订《工程装修合同》,约定:运江实业将位于烟台高新区车间的装修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涉案工程项目完工后,经原告与被告运江实业对账确认,被告运江实业欠付原告劳务费148000元、材料费49700元,共计欠付工程款197700元。被告华剑集团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方,应当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烟台运江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欠付工程款金额无异议,认可原告的主张。但被告运江实业欠付原告工程款的原因是,被告华剑集团欠付被告运江实业工程款。 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两被告之间不存在分包关系,被告华剑集团也不存在欠付被告运江实业工程款的情况。原告起诉被告华剑集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华剑集团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5日,被告华剑集团从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承包位于烟台高新区“2#中试车间(机加电装厂房)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工程,该工程签约合同价格为18638986.83元,合同价格形式是单价合同。后被告华剑集团将该工程中的装饰分项工程、水电分项工程以口头形式分包给孙伟东。孙伟东系被告运江实业的负责人。2020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运江实业签订《工程装修合同》,约定:原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被告运江实业承包的中国航天科技大厦二号车间装饰工程进行劳务施工;工程造价按照项目定价和现场工程量计算;付款方式:被告运江实业按照工程进度每月25号报工程量,下月15日付款60%,余额在工程验收合格后40天内一次性付清;工程验收:双方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验收后,双方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名确认;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同年4月18日,被告运江实业与原告就涉案工程项目固定单价进行明确,并预估了工程总价款为223077.6元,被告运江实业负责人孙伟东在预估价格表中进行签字确认。 2020年7月初,被告华剑集团书面通知孙伟东,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分包合同关系,并通知其撤离施工现场。同年7月16日,孙伟东与被告华剑集团进行涉案装修工程的工程量核对,双方签订涉案工程装修工程量确认单。同年8月4日,孙伟东与被告华剑集团对涉案厂房改造工程进行工程量核对,孙伟东在工程量确认单中签字确认。同年8月12日,因被告运江实业未能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部分施工工人至烟台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进行上访讨薪。同日,孙伟东向原告出具涉案工程材料费对账单载明:欠付涉案工程材料费49700元。次日,孙伟东在《科技大厦工资表4月5月漏缺工资》中签字,确认被告运江实业欠付原告12名工人工资共计148000元。同年9月初,被告华剑集团依据上述《科技大厦工资表4月5月漏缺工资》载明的施工工人及对应的欠付工资数额,支付了其中迟文平、盖少军、尉洪晓、李西华、宋朝5名工人工资共计35650元。 庭审中,关于被告华剑集团是否欠付孙伟东或被告运江实业工程款,双方存在争议。被告运江实业称,涉案工程完工后两被告进行了工程量的核对,但对涉案工程总造价及被告华剑集团欠付工程款数额均不清楚,涉案工程材料费及施工工人的工资均由被告华剑集团直接向供应商和工人支付,具体支付了多少被告运江实业不清楚。被告运江实业向本院提交被告华剑集团《已付款明细》及涉案工程《费用汇总明细》,该汇总明细载明:装饰部分汇总、电器给排水部分汇总、归还电缆费用增补共计2353811.93元,应扣减电缆费用、铝扣板费用、灯具开关插座费用共计1065399.96元,应扣减班组已付费用1259781.75元,剩余应支付费用28630.22元。被告华剑集团认为其已超额支付工程款,提交了其核算的涉案工程《费用汇总明细》,载明:装饰部分汇总、电器给排水部分汇总、归还电缆费用增补共计2458039.47元,应扣减电缆费用、铝扣板费用、灯具开关插座费用共计1065399.96元,应扣减班组已付费用1710446.75元,剩余应支付费用-317807元。经比对,两被告提交的《费用汇总明细》主要差异在于被告华剑集团核算的班组已付费用比被告运江实业核算的班组已付费用多45万余元。被告华剑集团称,相差的45万余元班组已付费用包括了其直接向工人支付的工资。被告运江实业认可被告华剑集团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的事实,但称对具体付款金额不清楚。上述45万余元中包含一笔,被告华剑集团于2020年7月31日向工人发放工资157825元,孙伟东在该笔工资发放明细表中签字确认,该笔付款在被告运江实业提交的被告华剑集团《已付款明细》中未有记载。庭审中,被告运江实业以涉案工程未决算为由,当庭主张撤回自己作出的《费用汇总明细》,称该汇总明细载明的数据不真实。 另查明,涉案工程于2020年11月投入使用。原告及被告运江实业均不具备劳务作业施工资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举证材料、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烟台运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烟台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205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62050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烟台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4元,减半收取计2127元,由原告烟台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4元,被告烟台运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43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烟台运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燕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华研
判决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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