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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5571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鑫
联系方式:0418-6601111
注册时间:2003-09-22
公司地址:阜新市新邱区新邱大街155号
简介:
钢结构制造、安装,金属门窗制造、安装,海洋工程,石化、港口机械制造,电站锅炉附机制造,风电设备制造,建筑机械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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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石屏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903民初30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红河石屏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河石屏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4月,被告作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司发布了招标编号:CEITCL-NM-ZCHW-160464的《红河州石屏县发白冲山194W风电场项目塔筒及基础环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按该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向被告支付了40万元投标保证金。原告未中标,被告至今未将40万元保证金退还原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40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83841.67元(以40万元为基数,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其中2016年5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62963.89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3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20877.78元),并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继续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计付利息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有:1、招标编号为CEITCL-NM-ZCHW-160464的《红河州石屏县发白冲山194MW风电场项目塔筒及基础环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2、原告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红河石屏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3、利息损失计算明细表1份;4、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5、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蓬莱大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王嘉伟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一份。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王猛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7、原告与案涉项目招标代理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的邮件记录截图七份。(截图系电脑截屏)。 被告红河石屏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出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作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司发布了招标编号:CEITCL-NM-ZCHW-160464的《红河州石屏县发白冲山194W风电场项目塔筒及基础环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按该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向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支付了40万元投标保证金。原告未中标,被告至今并未按照约定将40万元保证金退还原告。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CEITCL-NM-ZCHW-160464的《红河州石屏县发白冲山194MW风电场项目塔筒及基础环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利息损失计算明细、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邮件记录截图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资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红河石屏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00.00元,并给付利息83841.67元(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3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红河石屏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完毕之日之的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7.63元,保全费3020.00元,由被告红河石屏锋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檀超 人民陪审员赵丽梅 人民陪审员柳凤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吕峰 书记员王浩宇
判决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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