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唐山实久钢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冀0227财保65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迁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实久钢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5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将被申请人唐山实久钢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唐山市丰南支行滨河大街分理处10×××95账户存款人民币16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
案件申请费1345.00元,由申请人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宗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宏飞
判决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