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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市政公用处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0万元
法定代表人:祁岗
联系方式:0349-2225589
注册时间:1998-01-21
公司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北延长路市政公用办公区
简介:
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具体按资质证),城市道路维修,地下排水管道疏通,养护;道路预制构件;城市亮化、道路照明的施工及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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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市政公用处与华电水务朔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9)晋0602民初2134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朔州市市政公用处与被告华电水务朔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朔州市市政公用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忠、被告华电水务朔州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李宇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朔州市市政公用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47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2019年8月23日前为233535元,2019年8月23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7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支付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中水管道租赁协议书》,原告将中水管道1500米租赁给被告,在《中水管道租赁协议书》16条约定了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用的期限:第一部分租金于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总额的50%;第二部分租金在全部资料支付乙方7日内,支付租金总额的45%;第三部分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剩余部分。被告在2017年4月1日支付了2745000元租金,2017年9月28日支付了500000元租金,2018年2月12日支付了500000元租金,还有1475000元租金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被告华电水务朔州有限公司共给付原告朔州市市政公用处款项1523062.5元,于2019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租金50万元,2019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保全费用8062.5元、律师费40000元、租金20万元,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租金20万元,于2020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租金175000元;如被告华电水务朔州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时间给付,则从每笔款项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朔州市市政公用处相应款项产生的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华电水务朔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王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慧
判决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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