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学娜与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410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亓学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海洋王公司申请再审称:亓学娜签字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对通知书内容的认可,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强弘
审判员刘秀中
代理审判员李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潘丽君
判决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