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名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091民初1345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名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宇、袁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名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货款共计340951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算至实际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开始合作,2018年6月,原告与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对账确认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340951元。广东名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笔货款提供还款计划并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拒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名诚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反驳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汕头市华清药品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16日注册成立,于2017年10月20日变更名称为汕头市汉泽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变更名称为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威高集团广州分公司”)系原告设立的分公司。威高集团广州分公司与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威高集团广州分公司向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供货,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向威高集团广州分公司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8年6月13日,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威高集团广州分公司货款340951元。广东名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原汕头市华清药品有限公司欠付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广州分公司货款人民币340951元。现约定2019年3月份还款150000元,5月份还款190951元
判决结果
被告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名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0951元,并以34095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7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名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玉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谷雨
判决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