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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706万元
法定代表人:龙经
联系方式:0631-5622517
注册时间:2000-12-28
公司地址: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高路1号
简介: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医用口罩生产;特种设备制造;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药品批发;药品零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母婴用品制造;母婴用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机械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专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软件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纸制品销售;洗染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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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名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091民初1345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名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宇、袁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名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货款共计340951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算至实际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开始合作,2018年6月,原告与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对账确认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340951元。广东名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笔货款提供还款计划并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拒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名诚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反驳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汕头市华清药品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16日注册成立,于2017年10月20日变更名称为汕头市汉泽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变更名称为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威高集团广州分公司”)系原告设立的分公司。威高集团广州分公司与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威高集团广州分公司向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供货,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向威高集团广州分公司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8年6月13日,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威高集团广州分公司货款340951元。广东名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原汕头市华清药品有限公司欠付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广州分公司货款人民币340951元。现约定2019年3月份还款150000元,5月份还款190951元
判决结果
被告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名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0951元,并以34095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7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汕头市蓉健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名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玉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谷雨
判决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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