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彦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晋1129执167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9执167号之三裁定书,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彦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彦春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彦春在中国工商银行0509018801201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68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斛兵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海花
判决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