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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毛良敏
联系方式:020-88831133
注册时间:1992-01-02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横街111号
简介:
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柜台、摊位出租;餐饮管理;市政设施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医院管理;停车场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广告设计、代理;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房屋拆迁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品牌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评估;工程管理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餐饮器具集中消毒服务;洗车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棋牌室服务;礼仪服务;家政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健身休闲活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外卖递送服务;城乡市容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水污染治理;防洪除涝设施管理;环保咨询服务;城市绿化管理;白蚁防治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森林公园管理;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装卸搬运;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航空商务服务;航空运营支持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动物园管理服务;植物园管理服务;水族馆管理服务;游览景区管理;汽车租赁;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食品经营;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小餐饮;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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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谢灿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03民初3627号         判决日期:2021-09-0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公司)与被告谢灿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越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元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灿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事实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情况 涉案物业所在小区岭南新苑目前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关于物业服务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广州市越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2017年6月23日经核准已变更名称为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主要内容:甲方选聘乙方对岭南新苑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名称为岭南新苑,类型为住宅,座落位置为荔湾区西湾地块,建筑面积172494.5432平方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为住宅2.36元每平方米每月;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应于收楼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应缴的物业服务费用应以1个自然月为缴纳周期,并于每月5日前以银行划账方式缴纳当期费用;业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日交纳欠费总额3‰的滞纳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本合同期限三年,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自动终止;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委会与签订新的物业合同生效之日作为本份合同的截止日期;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列明,总占地面积185799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172494.5432平方米,总户数1839户;等等。此外,原告与被告也签订有与上述合同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关于物业服务费的调价情况 原告主张涉案小区岭南新苑物业服务费由原2.36元每平方米每月调升为2.8元每平方米每月,并就同批系列案向本院提交了2019年8月2日公示物业服务费审计结果的照片、2019年11月21日公示征询统计结果以及附件全体业主的表决意见和专有面积详细明细表的照片、2020年3月31日公示征询统计结果以及附件验证变更后的全体业主的表决意见和专有面积详细明细表、到多个政府部门备案的照片、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办公室的签收证明、荔湾区政府答复业主投诉的微信聊天群截图等证据,对物业服务费的调价情况陈述称:2019年8月2日公布物业服务费的审计结果,公布30日后在2019年9月到10月采取两人一组上门征询投票的方式,对物业费的调整进行征询;到2019年10月底11月初的时候,少部分业主开始向政府部门进行投诉,荔湾区相关政府部门也进行介入,对原告的调价程序进行指导;2019年11月21日,原告在荔湾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公布了第一次的表决结果,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提交的2019年12月26日协调会相关视频上均有体现;公示期60日后,从2019年11月21日到2020年1月20日,在公示期共接到了127户业主要求查验,其中要求将同意更改为不同意共50户(施俊杰就是属于此类),要求将弃权更改为不同意的共76户,结果公示表达不同意的经查验原选票也是不同意的共1户;公示期过后,原告根据查验结果对表决结果进行了重新统计,并在2020年3月31日第二次公示;在第二次公示的通知单中详细告知了前后两次的投票结果,以及业主的查验情况,并告知经过查验后的表决结果仍然符合“双过半”的要求,将在2020年5月1日实施新的管理费方案;且要说明的是127户查验的结果原告均有视频为证且向政府部门予以备案留底;2020年4月1日,根据第二次的表决结果到多个政府部门(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村街市场监督管理所、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岭南湾畔社区居委、西村街街道城管科等)递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其中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办公室对签收材料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但是部分业主仍然在不断向荔湾区政府投诉,区政府对此事也很重视,在签收完材料后,于2020年4月28日在西村街街道由多部门共同召开关于涉案小区物业费调整的协商会议,在会议中也对相关的投票进行查验,一致确认表决投票结果有效,区政府也将该相关情况一一反馈给投诉的业主。原告提交的2020年3月31日公示的《关于调整岭南新苑物业管理费的通知》显示查验后重新统计的业主表决结果为:小区总户数1839户,总建筑面积172494.54平方米;同意岭南新苑物业服务费从原来2.36元每平方米每月调升为2.8元每平方米每月共有946户,专有面积89049.3747平方米,占总户数的51.44%,占建筑物总面积的51.62%;不同意调升有248户,专有面积23368.7886平方米,占总户数13.49%,占建筑物总面积13.55%;弃权和无法取得联系有645户,专有面积60076.3789平方米,占总户数35.07%,占建筑物总面积34.83%;可见,查验后的业主表决结果符合双过半要求,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次从原来2.36元每平方米每月调升为2.8元每平方米每月的调价方案经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服务标准与服务内容仍然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考虑近期新冠××疫情对经济环境的影响,岭南新苑物业服务费的调价方案,延后至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物业管理费调整至2.8元/平方米。 原告庭审中陈述称,被告原来一直有按时缴纳物业费,直到去年才没有缴费,应该是因为对2019年8月起原告进行调整物业费的流程产生不满情绪,虽然被告没有明确告知原告拒缴物业费的原因,但从其没有缴纳物业费的时间点来看应该是与物业费的调整有关。 目前,关于涉案小区岭南新苑的物业服务费调价投诉答复情况,本院所立案受理的同批系列案中部分被告确认原告所提交的业主微信群所反映“荔湾区政府受理‘岭南湾畔物管强行5月再涨价!不合法!’的投诉答复中明确了原告调整物业费是有效的,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另有部分被告陈述称没有收到政府的投诉答复;目前无被告提交任何政府部门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无效或存在违法的投诉答复依据。此外,目前本院所立案受理的同批系列案中,没有被告的公示结果是“同意”而实际上其真实意思是“不同意”或“弃权”的情况。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物业服务企业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报告。(二)拟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事项已公告30日以上。公告的相关事项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的审计报告、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公告期间,应当听取和收集业主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三)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已经公示60日以上。公示的表决结果应当包括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与其相应的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重新统计表决结果。”经审查,综合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本院认定原告所提交证据足以证实其已按《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遵循调价程序履行相应的审计、公示、收集业主意见、供业主查验本人表决意见、向政府部门报备、经“双过半”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公示60日以上等义务,故相关调价程序合法、有效。 三、涉案物业基本情况以及物业服务费交纳情况 被告是涉案物业荔湾区西湾湾畔大街x号xxxx房的产权人,该房建筑面积为84.52平方米。被告未向原告缴交自2020年4月1日起的物业服务费,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2020年4月1日到2020年4月30日按每月199.47元的标准计算,2020年5月1日到2021年4月30日按每月236.66元的标准计算)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039.39元,以及上述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的违约金1767.4元(以当月应付的管理费为本金,每日按千分之三的标准从当月5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每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不超过当月物业费的本金,违约金总额为1767.4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谢灿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4月30日止尚欠的物业服务费共3039.39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元,被告谢灿辉负担16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再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巫仕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隽
判决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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