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维兆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53民初3676号
判决日期:2021-09-02
法院: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维兆诉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成都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维兆诉称:2021年5月4日下午5点50分左右,原告钓完鱼收杆回家吃饭途中,在途经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海棠医院后方由被告运营管理的铁路桥时,突遭铁路桥上方高压线电击,当场昏迷不省人事。事发后,原告被送往重庆市西南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电烧伤52%(浅Ⅱ°4%;深Ⅱ°5%)头部、面部、颈部、双上肢、双下肢、躯干、臀部、会阴;2.代谢性酸中毒;3.低钾血症;4.高乳酸血症;5低蛋白症;6.肝功能障碍;7.低钠血症;8.轻度吸入性损伤;9.眼睑挫裂伤。现原告仍在重庆市西南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治疗,生命垂危。截至目前,原告已支付医药费用共计794000元,后续还面临着每日高额的医疗费用,压力巨大。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截止起诉之日已产生的医疗费暂计794000元,其他费用待发生时再另行主张;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成都铁路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主要理由为:本案系因原告通过铁路桥时触电受损引发的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事发地为荣昌,应由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刘向琼
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德富
书记员郑雪娇
判决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