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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江药业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镜人
联系方式:020-32075066
注册时间:2004-04-19
公司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科学城香山路31号
简介:
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生物技术转让服务;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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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海慈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48号         判决日期:2021-09-02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集团)、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海慈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慈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瑞特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华东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药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皖01民初15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扬子江集团、海慈公司、海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恩瑞特公司对扬子江集团、海慈公司、海瑞公司的起诉,或将海慈公司及华东药房的案件分案后分别确立管辖,并将海慈公司原料药侵权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恩瑞特公司主张海慈公司制造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海瑞公司制造枸地氯雷他定片剂、扬子江集团共同参与前述行为、华东药房许诺销售及销售上述片剂侵犯其专利权,涉及多个行为多个诉讼标的,针对不同被告的起诉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应当分案受理,原裁定仅依据其中一个行为确定多个行为的管辖违反法律规定。2.关于恩瑞特公司与海慈公司之间的原料药侵权纠纷,海慈公司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恩瑞特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也发生在江苏省泰州市,应当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3.扬子江集团和海瑞公司系涉案专利的共有权人,海慈公司未使用涉案专利,海瑞公司还是涉案专利片剂的独家使用权人,扬子江集团、海慈公司、海瑞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恩瑞特公司辩称,其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14。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多种复合盐化合物,权利要求4保护的是含有复合盐的药物组合物,上述保护范围既包含原料药,也包含使用原料药制成的药物组合物。扬子江集团、海慈公司、海瑞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原料药及片剂等行为,系共同侵权,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华东药房未作陈述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于志涛 审判员崔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鸿哲 书记员王文婷
判决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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