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526民初1029号
判决日期:2021-09-02
法院:高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瑞)与被告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国电南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8.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84.6万元自2016年10月9日起,14.9万元自2017年6月15日起,8.7万元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9日、2016年6月3日,原告与黑龙江泉林签订了三份买卖合同,分别为《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10kV.变电站直流电源、不间断电源、通信电源合同书》、《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热电站一期工程直流系统合同书》、《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高压设备直流屏合同书》,合同价款为55万元、94万元和87万元。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上述第一份合同、第三份合同价款的90%,其余货款108.2万元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黑龙江泉林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9日,卖方国电南瑞与买方黑龙江泉林签订《110kV变电站直流电源、不间断电源、通信电源合同书》,合同金额为55万元,并约定了“货到安装完毕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发票入账一个月付90%,10%质保金产品使用无质量问题一年后付清”等内容,2016年6月13日、14日黑龙江泉林向国电南瑞出具安装调试正常的《现场服务调试验收单》,2016年8月9日国电南瑞出具该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0月29日国电南瑞与黑龙江泉林签订《热电站一期工程直流系统合同书》,合同金额94万元,并约定了“货到安装完毕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发票入账一个月付90%,10%质保金产品使用无质量问题一年后付清”等内容,2016年6月13日黑龙江泉林向国电南瑞出具安装调试正常的《现场服务调试验收单》,2016年8月9日国电南瑞出具该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6月3日国电南瑞与黑龙江泉林签订《高压设备直流屏合同书》,合同金额87万元,并约定了“货到安装完毕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发票(17%增值税)入账一个月付90%,10%质保金产品使用无质量问题一年后付清”等内容,2016年10月23日、24日黑龙江泉林向国电南瑞出具安装调试正常的《现场服务记录》,2016年12月26日国电南瑞出具该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三份合同的货款共计236万元。2016年12月28日,黑龙江泉林向国电南瑞支付了第一份、第三份合同货款的90%共计127.8万元。2019年5月31日,国电南瑞向黑龙江泉林发送《企业往来询证函》,双方就欠款数额108.2万元进行了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110kV变电站直流电源、不间断电源、通信电源合同书》、《热电站一期工程直流系统合同书》、《高压设备直流屏合同书》、《现场服务调试验收单》、《现场服务记录》、增值税发票、《企业往来询证函》、《律师函》及原告陈述载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黑龙江泉林未到庭,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
判决结果
被告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8.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4.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9日起,以14.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以8.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安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崔亚楠
判决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