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
案号:(2021)吉02执复115号
判决日期:2021-09-02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董军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91执异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21)吉0291执异19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重新审查
合议庭
审判长马毅韬
审判员马利军
审判员季海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悦
判决日期
2021-09-02